2011年北大法学考研冲刺班之刑事诉讼法重点预测凯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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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试题分析题型以及走向基本稳定先前基础知识与批判理论分开考→结合着放到一个题目里考现行法规定——问题在哪里——对策是什么诉讼模式(整个刑事诉讼法的核心框架)平衡控方(检、警)(权力,应受到特别控制)辨方(权利,应享有某些特权)法院(应当中立和公正)诉讼模式(整个刑事诉讼法的核心框架)整个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实践都是围绕上图展开的。诉讼模式就是由三种角色(构成的。而三种角色各自的权能,加上一些基本制度的组合,以及这些权能和制度在程序中的应用,就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全部知识范围。角色及其权能是整个诉讼法的基础:法官及其

2、审判职能,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控诉职能(侦查和提起公诉),被告(律师)及其辩护职能。公正:实现实质上的平衡,对于处于天然强势一方的控方应当予以特别的控制或者制约,比如禁止双重追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制度,证据方面的毒树之果制度;而对于处于天然弱势一方的辩方,应当给与某些特权,比如沉默权等。BUT,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有力”的打破了审判的平衡。而我国在审前的侦查阶段,权利(力)设置很不平衡,比如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权,中立方的法院没有介入,辩护律师此一阶段只能提供有限的帮助等。而这些当然会导致会多问题的出现:比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

3、刑事诉讼法——重点预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A、基本含义: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这里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两个方面:(1)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2)法院和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具有原则区别。(4)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的区别。(5)人民法院、人

4、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没有否定党的领导。(6)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刑事诉讼法——重点预测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比较(1)主体上: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机关即法院的独立;(2)对象上:我国的司法独立仅独立于行政机关,并未独立于立法机关和政党,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涉。(3)我国的审判独立和西方的司法独立第一,两者的具体含义不同。第二,两者的阶级本质不同。第三,两者的机制和内容也不同。C、我国审

5、判独立存在的问题(1)行政化问题:内部组织的行政化。上下级关系的行政化。(2)地方化问题(3)法官资格的非专业化刑事诉讼法——重点预测2.简述人民检查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罪进行检察,对侦查工作、审判工作和刑罚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国家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有:1.自行侦查权。2.侦查监督权。3.提起公诉权。4.审判监督权。5.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权。

6、刑事诉讼法——重点预测3.简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并给予简要评论(一)现行法规定为了切实保障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在以下环节上都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措施做了明确规定:1、立案监督;2、逮捕监督;3、起诉监督(审查起诉:起诉or不起诉);4、审判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5、执行监督(减刑、假释的裁定)(二)必要性1、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以及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作用决定的2、也是由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的——流水作业的中间环节3、也是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需要的。(三)存在问题:(1)监督功能难

7、以实现。办案权力与监督权力的内在矛盾(2)影响控辩平等的实现。(3)影响司法的权威。刑事诉讼法——重点预测4.简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像许多国家那样规定律师的拒绝作证特权,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和职能来看,也不应该这样做】正确理解辩护人的上述诉讼地位,还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

8、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第二,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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