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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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队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提升部队战斗力,根据《共同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大、中队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以下简称《执勤条令》、《建设标准》、《训练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三条正规化管理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为总要求,以建设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为目标,坚持依法从严治警、以人为本、安全发

2、展,全面提升正规化建设水平,为圆满完成以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条正规化管理应遵循利于战备执勤、便于工作生活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正规有序、简洁实用,确保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提高部队战斗力。第五条正规化管理应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实现执勤规范化、管理精细化、警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第六条正规化管理事关部队安全稳定和战斗力提升,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因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第二章执勤秩序第七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

3、依据《执勤条令》等规定,逐级规范值班备勤、战备检查、组织指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第一节值班备勤第八条总队、支队机关应设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简称“全勤指挥部”),结合实际设置总指挥、指挥长和战训、通信、火调、宣传、战保等指挥助理岗位,并由机关相应人员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应设值班首长,由大队领导、中队干部轮流担任。第九条总队、支队机关应设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值班长、专职值班员、战训值班员、行政值班员和值班通信员组成。除专职值班员、值班通信员外,其他岗位由全勤指挥部人员兼任。第十条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和大队、中队值班首长必须在职在岗,并保持正

4、规的战备秩序,节假日必须保证一名军政主官值班。中队每日至少有2名干部(不含执勤中队长助理)在位,头车指挥员必须由中队主官担任。第十一条总队、支队应在指挥中心或机关办公楼明显部位设置电子显示屏,动态显示机关全勤指挥部当日值班备勤情况。大队、中队应在营区明显位置或执勤中队车库内设置电子显示屏,辅以语音提醒,显示大队、中队出警倒计时、执勤力量安排、车辆装备变更等信息。第十二条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大队、中队值班首长接到出动命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动。总队、支队当值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后,指挥中心应立即通知下一班次值班人员到机关值班并做好遂行出动准备。第十三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每天

5、应按时交接班。(一)总队、支队、大队应于每天上班后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全勤指挥部值班长、大队值班首长组织。(二)中队交接班一般安排在早餐后进行,主要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训练工作。应利用装备信息电子标签管理终端,重点检查、清点车辆装备,实施号员检查登记、本车指挥员确认、执勤队长审核的分级管理制度,实时录入车辆装备执勤信息。第十四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对器材装备进行严格管理。(一)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应归类整合执勤器材,编制装备手册,确保器材装备定人、定物、定车、定位。(二)大队、中队、战勤保障单位,应每队建立装备手册,实行执勤装备信息电子标签

6、动态管理,对装备器材更新、维护及灭火药剂的数量、损耗等情况,做到动态跟踪管理。随车装备器材应实行定位管理,每车应编制随车装备手册和设立随车器材定位卡,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库存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建立库存装备器材月检查日制度;对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和重大战备的物资,进行点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节战备检查第十五条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部队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并对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十六条执勤备战检查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四个层面。(一

7、)总队、支队机关检查对象为司、政、后、防、宣各部门和全勤指挥部、作战指挥中心的官兵;(二)大队检查对象为大队部全体官兵;(三)中队检查对象为干部、班长、驾驶员、通信员、战斗员等岗位的中队全体官兵。第十七条执勤战备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一)日常检查贯穿于全年工作。专项检查由总队、支队根据形势任务的特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二)重大消防勤务保卫、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时,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视情增加执勤战备检查次数,及时对执勤备战工作进行调整、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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