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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立法概况法律制度的发展司法制度的变化第一节立法概况三国时期的立法两晋时期的立法南朝时期的立法北朝时期的立法三国时期的立法蜀国蜀吴两国的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关于蜀国,只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吴国关于吴国,《三国吴书吴主传》载孙权“令有司尽驾律条”魏国较之蜀、吴,曹魏立法卓有成就。《魏律》:“曹魏律”“新律”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
2、篇,共计18篇。是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魏律较两汉法律有许多改革。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增加了篇条;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特权的“八议”条款;改革刑罚制度。两晋立法:《晋律》司马昭辅魏政时,即命贾充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又称《泰始律》,史称《晋律》共20篇、620条。该律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晋武帝昭班天下,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的立法成就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法
3、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内容上“礼律并重”,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规定一系列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南朝时期的立法南朝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北朝时期的立法北魏律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北齐律北周大律北魏律北魏时期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告成。《北魏律》共20篇。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北魏律》成为唐宋
4、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麟趾格》、《大统式》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北齐律北朝时期北齐的重要法典,封述等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北齐律的立法成就《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
5、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继续沿用前代法律中的“八议”规定。北周大律北周武帝时曾于保定三年制定法典,共25篇,仿照《尚书·大诰》的名称叫《大律》。史书上说此周大律与北齐律相比较“条目繁多”,“烦而不要”。第二节法律制度的发展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设立“重罪十条”以服制定罪量刑刑罚制度的改革篇章体例的变化:名例律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1)八议入律八议在三国曹魏入律来源于西周的“八辟”之法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都载于律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2)官当出现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
6、,又称“以官当徒”。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都规定了官员犯罪者,可以用官爵折当徒刑的制度。唐律中“官当”一条就是由此发展而来。设立“重罪十条”沿革汉律以来就把“不道”“不敬”“大逆不道”、“降”、“大逆”列为重罪。《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内容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影响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以服制定罪量刑(1)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
7、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的是“峻礼教之防”。反映了礼与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五服斩衰(通“缞”,cui)齐(zi)衰大功小功缌麻以服制定罪量刑(2)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这一制度被以后律典沿袭,明清时期并绘制“五服图”置于律首。刑罚制度的改革1、刑制的发展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概括起来(法定刑)大致有鞭、杖、徒、流、宫、族诛、死刑。处决死刑的手段有车裂、枭首、斩、绞四种。总的发展变化趋势是处决死
8、刑的残酷手段减少,轻重顺序排列合理。2、宫刑的废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宫刑时有时废,北齐后即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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