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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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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法律儒家化过程的深入第一节概述一、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概况(一)三国政权魏(公元二二零年至二六五年)、先后经历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蜀(公元二二一年至二六三年),仅传刘备父子两代。吴(公元二二二年至二八零年),自孙权以后传四世。(二)两晋政权西晋:公元二六五年晋武帝司马炎篡夺曹魏政权建立统一的西晋王朝,但仅传四世即被北方胡族灭亡。中国北方自公元三一六年进入五胡十六国时期。东晋:公元三一七年建立的偏安江南的政权。公元四二零年被刘裕建立的宋所取代。(三)南北朝時期南朝:宋、齐、梁、陈北朝:北魏:→东魏西魏东魏→北齐
2、西魏→北周民族交流融合的时代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的长期融合五胡:匈奴、羯族、鲜卑、氐族、羌族各方面都有进步、发展的时代政治领域:中央三省制思想文化领域:儒、道、佛三教合流魏晋风度:玄学与反礼教;“竹林七賢”士族豪门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实际权力多被大家族所控制,因而出现一系列维护士族权益的特殊制度。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1)沿用期:三国初期主要沿用汉朝的法律。(2)改革期:从曹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主要是对秦汉以来的法律体系、法典结构进行技术上的改革、内容上的充实和调整。(3)分支期:南
3、北朝时期,一般认为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法律相应分为南北两个支系,而且是“北优于南”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魏国---魏《新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共18篇。这部《魏律》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一)、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二)、删繁就简,增加篇目(三)、改革刑罚制度《新律》与汉律比较发生的变化《新律》篇章:十八篇体例:《刑名》具首;删除合并了部分条款刑罚:减少肉刑,刑制定为七种礼律结合:结合“八议”入律汉律篇章:九篇体例:《具律》既不在始,也不在终。无法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刑
4、罚:刑罚残酷,虽经改革,但仍有肉刑、宫刑的条款礼律结合:春秋决狱,引经注律蜀国---《蜀科》“开诚心,布公道……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吴国---科条,科令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活动:《泰始律》两晋时期的基本法典,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故亦称“泰始律”。因后经张斐、杜预两位著名学者的注释,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共20篇。《晋律》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一)、新增《法例》篇,扩大法典总则的内容(二)、精简律令章句(三)、再度改革刑制(四)、增加律疏注释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北齐律》制
5、定时间达14年之久,共12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经验的法典。《北齐律》的制定完成,为中国封建立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一)、北齐律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北齐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二)、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名例”为首篇。(三)、北齐律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四、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律,令,科,比(汉朝)→律,令,格,式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内容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一)、法
6、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一)、肉刑制度的逐渐废止(二)、族刑连坐范围的不断缩小(三)、新五刑制度的逐步形成三、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一)、“准五服以制罪”产生“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服制:是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斩衰,(2)齐衰,(3)
7、大功,(4)小功,(5)缌麻。我国古代通过五等服制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重罪十条”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四、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一)、“八议”制度所谓“八议”制度,是法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议其罪”,多数
8、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在西周时就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但直到曹魏时,因士族豪门地位提高,“八议”即正式成为法律。有资格享受“八议”的八种人是: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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