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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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了解民事诉讼的效力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的诉讼制度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证据、诉讼当事人、财产保全以及证据的规定掌握关于一般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基本规定了解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涉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事诉讼法2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二、民事诉讼的管辖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四、民事诉讼证据五、财产保全六、民事审判程序七、审判监督程序八、执行程序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3民诉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2、A3A5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空间效力A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A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A7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A8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A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A12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A13人民

3、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A14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5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A10合议制度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回避制度:第四章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A120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6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A18-2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高级法院: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4、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的管辖7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在本辖区内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A22)(被告就原告A2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票据、保险、侵权、交通事故、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不动产等纠纷A25-33专属管辖:不动产、继承A34协议管辖:(约定管辖和合意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A25民事诉讼的管辖8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A3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5、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A36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事诉讼的管辖9指定管辖A37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A38人民法院受理

6、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的管辖10管辖权的转移A39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管辖11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仅限于法院和当事人)1、人民法院2、诉讼参与人:(1)诉

7、讼参加人:当事人、代理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等人员客体:指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如要求赔偿请求)内容: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2审判组织合议庭审判员独任审判民事诉讼的主体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3独任审判A40限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A40-44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一审中可以有陪审员二审必须合议制,并且只能由审判员参加发回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

8、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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