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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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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学Scienceofhealthlaw中南大学赵衡文第二章卫生法概述Summarize导学:1.什么是卫生法?(掌握)2.卫生法有何作用?(掌握)3.卫生法的发展简史。(了解)4.卫生法的地位?(理解)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卫生行为规范。规定人们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的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通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风俗、习惯等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强制力: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
2、机关。保护对象:人民、公民、人体、公众。《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1987-5-1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食品卫生法》1995-10-301995-10-30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食品安全法》2009-2-282009-6-1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2002-9-1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
3、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2004-12-1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药品管理法》2001-2-282001-12-1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二、卫生法简史:医疗法规开始萌芽西周(公元前11世纪、奴隶制社会)《周礼》“医师掌医之政令”“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医师掌医之政令”---说明了西周的医学分科与医事制度。“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
4、入于医师”。即要求对于死亡的病例应分别记录死亡原因,报告给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是要求医师在年终详细汇总各项治疗情况,以便根据其工作成绩确定其待遇。对于医师工作成绩的评定原则为:“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这就是说,治疗中出现的失误率越高,待遇越低。这一原则,就其本质而言,是规定了对于医疗失误应依其程度予以惩处。医疗法制健全唐朝(公元前2世纪封建制社会)《唐律疏议》“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涉及到医疗法制和医疗事故方面的犯罪规定。第三卷职制律中有合和御药误不符本方
5、的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凡调制御药用药物,因过失而同原方不符以及书写的煎服说明有错的,医生处绞刑。药物料理时拣选得不精细的,处一年徒刑,未送上服用的,各减一等处罚。清王朝《新刑律》中规定:“凡未经官署许可之医生而业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之罚金。”中华民国时期的医事法,是我国医事立法专门化、具体化时期,曾制定了《全国海港检疫条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中医条例》及《医师法》、《药师法》、《医事人员检核办法》、《传染病预防条例》等法规。虽然这些法律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全面实施,而且也缺少完善的监督
6、执法体制,但它却是中国医事法律初步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颁布实施了《卫生法规》、《卫生运动纲要》、《卫生防疫条例》、《暂行传染病预防条例》、《医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医事法规,在中国医事法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这些法规的实施,使根据地医疗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新中国的医事立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的医事法就是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医事法社会主义医事立法时期。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第一部宪法公布。1.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提出:“推广卫生医药事业,保
7、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2.1952年,全国第二届卫生工作会议提出了医事立法和卫生事业发展的四大方针: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3.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医事法规和规章,其中由政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医事法规就有46件,如《中央人民政府卫生组织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交通检疫暂行办法》、《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条例》等。这是医事立法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1954年至1966年,为医事立法初步发展阶段。在宪法的指导下,国家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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