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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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本章考试所占分值不低10左右,难度不大,易出综合题。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这一节的内容要掌握分为两类: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判定标准有两个:——住所标准,——时间标准一、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而是判定税收意义上的居民或非居民的法律概念。如某一中国人在外国

2、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在国外居住的理由不再存在时,必须回到中国居住,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根据以上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三类: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居所)注意:不包括不在大陆居住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3.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一)

3、定义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判定标准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2.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举例:1.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1999)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依据的标准有()(2000)。A.境内有无住所B.境内工作时间C.取得收人的工作地D.境内

5、居住时间第二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一)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所在地(二)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三)劳务报酬所得:以劳务的实际提供地(四)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的地点(五)财产租赁所得:租赁财产的使用地(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所在地(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地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这是重点内容之一,要掌握目前共11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一)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注意:

6、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具体为: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5.国务院给予的补贴,住房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二)关于内退人员的所得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2.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内退后重新就业的,要把其重新就业所取得的所得与内退取

7、得的所得合并举例:某职工原来的月工资是1500元,2003年4月1日办理内退,提前三年半退休(42个月),一次性取得的补偿为42000元,问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的当月应征的所得税。(1500+42000/42-800)×10%-25=145(元)(三)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四)出租车驾驶员承包、承租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四)营销业绩的奖励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8、,应根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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