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专利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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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专利权的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并掌握发明人、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的概念,具体阐述专利权归属的原则和共同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与委托发明创造等的划分标准和权利归属。教学重点:专利权归属的原则;共同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与委托发明创造等的划分标准和权利归属。教学难点:专利权归属的原则。第十四章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归属第一节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一、发明人《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的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二、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三、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即指享有专利权的人。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一、自由发明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创作的完成人,即发明人。二、共同发明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是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

3、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三、职务发明创造(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三、职务发明创造(一)

4、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实施细则》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三、职务发明创造(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实施细则》十一条第二款(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

5、计人所在的单位。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可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四、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二节专利

6、权的归属四、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四、委托发明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7、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二节专利权的归属四、委托发明《合同法》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思考题:1、如何理解专利权归属的原则?2、如何理解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标准?张某利用所在单位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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