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条法司的韩志杰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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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概论专利权的主体专利保护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授权专利复审、无效及行政复议专利权的实施和保护一、概论4概论知识产权的范围——WIPO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标记有关的权利7).制止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在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或艺术

2、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5概论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概论工业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7概论知识产权的特点客体无形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8概论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或者说专利权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实施其专利的权利。9概论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474年威

3、尼斯专利法1623年英国垄断法1790年美国专利法1877年德国专利法1885年日本专利法概论专利制度的理论依据发展国家经济论自然权利论合同论发明奖励论11概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洪仁玕《资政新篇》1882年光绪皇帝批准赐予专利1898年《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12年《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专利法1950年《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12概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专利法的制订与实施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3概论1984年专利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先申请制-

4、发明: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制-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5年,可续展3年-保护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并行-对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给予国民待遇14概论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5概论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增加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延伸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完善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16概论我国

5、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7概论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取消撤销程序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作出的复审和无效决定的终局决定权增设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增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许诺销售权增加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18概论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的决定,共修改36处,新增7条、修改25条,拆分和合并两条

6、作为四条修改。19概论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明确共有专利权的行使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提高专利授权条件,向外申请的保密审查。增加保护遗产资源,披露遗产资源来源要求排除标识性平面设计、提高外观设计授权标准、允许相似设计合案申请、调整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增加外观设计许诺销售权、增加外观设计评价报告制度允许平行进口,增加Bolar例外,允许现有技术抗辩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明确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增加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手段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增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准确、及时地发布专利信息的职责,完善强制许可的制度。概论专利制度的主要行政与司法机构—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

7、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R79):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概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对部分专利纠纷进行调节。专利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目前已设立26个代办处概论国防专利机构—国防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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