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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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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9/29>目录一、层高及净高的计算3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3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4四、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7五、阳台、露台(平台)的面积计算7六、楼(电)梯的面积计算11七、室外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15八、走廊(含挑廊、檐廊)、连廊、架空通廊、门廊、门斗、雨蓬、加油站的面积计算16九、飘窗、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21十、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23十一、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面积计算26十二、特殊情形的房屋面积计算和要求26<29/29>合肥
2、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一、层高及净高的计算结构楼层外墙结构梁厚度不大于0.02m的结构找平层层高净高净高层高净高层高如图所示:净高不足2.10m部分净高2.10m净高不足2.10m部分净高2.10m层高及净高的计算图示1.1层高取上下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取楼(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厚度不大于0.02米的结构找平层视作结构层一部分。1.2同一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净高不足2.10米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1.3同
3、一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净高不足2.10米的部分,其净高取所在楼层的净高值。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2.12.1房屋顶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封闭视为隔热层、闷顶。<29/29>2.1穿过夹层、插层、技术层、跃层、阁楼层、结构转换层等与之不相通的楼梯间、电梯间(观光电梯)、垃圾道、管道井等。2.2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地下室地面下的集水坑。2.3从地面至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室外平台、露天广场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爬梯、挂梯。2.4最大进深为0.60米未封
4、闭的阳台部位。一、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3.1依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公共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3.2底层建筑使用功能与上层建筑使用功能不同,但它们共用门厅、前室以及与其门厅相通的楼(电)梯等公共建筑部位时,底层建筑和上层建筑一起按其被服务范围在相应功能区或区间进行分摊。3.3斜面结构屋顶下面的建筑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应同住宅一起参与本幢内为此部位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但“与单元楼梯不直接相通的阁楼层不
5、参加分摊公共楼梯面积”除外。3.4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套内面积”<29/29>进行分摊。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库)的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库)按其套内面积进行分摊。在地下室中同时有战时人防和地下车位(库)的,地下战时人防不参与分摊专门为地下车位(库)服务的汽车公共过道面积。3.1从地面层的门厅、大堂、楼(电)梯(含顶层的电梯机房)等公共部位进入地上、地下各层时,先将整幢楼分成地上、地下两部分分别设置相应功能区,按位于地上、地下各层相应服务功
6、能计算分摊面积。3.2从地面层的门厅、大堂、步行楼梯(不含电梯、屋面层的电梯机房)等公共部位到达地上地下各层,但电梯均不到达地下各层时,分以下二种情况分别处理:3.6.1屋面层的步行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外墙开门通往上人屋面,处理原则同前款3.5,因本幢楼的所有业主都能通过楼梯享用公共的上人屋面。如图3.6的a、b、c所示:3.6.2屋面层(含阁楼层的坡屋面)的步行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外墙无出入口(即屋面不上人),步行楼梯间主要功能是为维修电梯机房服务的,则地下各层不再分摊该步行楼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共有建
7、筑面积。如图3.6的a、b、d所示:a.地下室平面图b.一层平面图<29/29>c.上人屋面平面图d.不上人屋面平面图图3.6电梯均不下地下室面积计算图示3.1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来分割成若干铺位,其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层铺位按其套内面积比例分摊。3.2对于室内设有自动扶梯的商场、办公楼等,如需进行分层或分户建筑面积计算,必须在其出入口层留出连接扶梯与公共出入口的公共过道,在其它层留出用于扶梯回转上下的公共过道,否则该商场或办公用房只能按复式出具总建筑面积(即整幢楼的建筑面积)。如图3.8所示:
8、<29/29>图3.8室内自动扶梯公共过道图示一、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4.1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供人行走的廊。4.2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层、设备层以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4.3作为绿化、小品、通道、休闲等功能的架空层或公共开放的建筑空间。4.4两栋独立建筑物(指分别办理两个规划许可证)之间的连廊、架空通廊等建筑面积。4.5位于本幢建筑物内的储藏室、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或用途不明(如:预留设备房)的建筑空间。4.6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的独立使用的公共建筑部位(如物业用房、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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