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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已经2010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为明确我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合肥市规划局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监察
2、局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筑基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
3、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住宅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超过3.9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四)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 A’=K×A 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五)市
4、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电话局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六)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七)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无顶盖阳台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均可视为露台
5、,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 (八)落地且窗洞高度达到2.2米的飘窗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九)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十)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后,新出让土地项目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奖励办法,没有明
6、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本规定施行之日前,规划设计条件中未作规定的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需经合肥市规委会和土委会批准。奖励建筑面积土地价款按办理时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40%缴纳。 (十一)其他特殊建筑空间,如果《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则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房产部门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其地上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三、本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建筑单体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按已批准的执行。 四、本规定的有效期为二年。本规定的具体条款由合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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