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36.5-2004 平阳早香茶 第5部分:商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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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140.10X55备案号:15504-2004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236.5—2004代替DB33/T236.5-1999平阳早香茶第5部分:商品茶ZaoXiangteaPart5:Commoditytea2004-04-18发布2004-05-0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236.5—2004前言DB33/236-2004《平阳早香茶》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苗木;——第2部分:短穗扦插;——第3部分:栽培;——第4部分:鲜叶与加工;——第5部分:商品茶。本部分为DB33/

2、236-2004的第5部分。本部分代替DB33/T236.5-1999《平阳早香茶第5部分:商品茶》。本部分与DB33/T236.5-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卫生指标符合NY5017的规定;——检验规则进行了修改。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平阳县农业局特产站、平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平、施昌蔚、谢前途。IDB33/T236.5—2004平阳早香茶第5部分:商品茶1范围本部分适用于平阳早香茶的商品茶产品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3、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平阳“早香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8302-1987茶取样GB/T8304-1987茶水分测定GB/T8305-1987茶水浸出物测定GB/T8306-2002茶总灰分测定

4、GB/T8312-1987茶游离氨基酸总量测定GB/T8313-1987茶茶多酚测定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NY5017无公害食品茶叶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要求3.1产品分级与实物标准样3.1.1平阳早香茶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质量等级样。3.1.2实物标准样按表1的要求进行配制,每二年配换一次。3.1.3实物标准样制作及管理见附录A。3.2基本要求3.2.1产品应具有早香茶的自然品质特征、无病变、异味。3.2.2产品应洁净,不含非茶类杂物。3.2.3不做色、

5、不加任何化学物质,不含香味物质。3.3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的实物标准样,具体品质特征要求见表1。1DB33/T236.5—2004表1平阳早香茶分级要求分级外形汤色香气滋味叶底扁平光滑、挺直尖削、嫩绿清澈高香持久味鲜醇爽口嫩绿明亮,匀匀齐,无单条,色泽翠特级绿。明亮带嫩香回味甘齐、芽叶成朵扁平光滑、挺直、匀齐、清澈明亮味鲜醇爽口嫩绿明亮,芽叶略含嫩茎、色泽翠绿。一级嫩香持久回味甘成朵扁平光滑、挺直、匀齐,嫩绿明亮,芽叶略有单叶条,小黄片、二级嫩绿明亮清香持久鲜醇爽口色泽翠绿尚成朵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

6、指标水浸出物,%氨基酸,%多酚类,%含水率,%灰分,%≥36≥2.5≥20≤6.5≤6.53.5卫生指标按NY5017执行。3.6净含量允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4试验方法4.1取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4.2感官品质检验见附录B。4.3理化指标4.3.1水浸出物按GB/T8305的规定。4.3.2氨基酸按GB/T8312的规定。4.3.3多酚类按GB/T8313的规定。4.3.4含水率按GB/T8304的规定。4.3.5灰分按GB/T8306的规定。4.4卫生指标按NY5017规定执行。4.5净含

7、量检测取几个小包装,用感量不低于0.1克的天平称取,并取其平均者。5检验规则2DB33/T236.5—20045.1产品应以批为单位,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必须一致。5.2交收(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5.2.2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和包装标签。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的样品应该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3.2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

8、生产情况下一年组织一次;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形式检验要求。5.3.3型式检验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5.4判断规则5.4.1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4.2交收检验时,按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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