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20111124-行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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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行政诉讼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二、特征:1、解决行政争议。2、司法行为。3、当事人特定。三、比较(一)与行政复议比较:1、受理机关不同;2、法律属性不同;3、程序不同。第一节、概述(二)与民事诉讼比较:1、当事人的诉权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3、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不同。4、结案方式不同。(三)与刑事诉讼比较:1、案件性质不同。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3、诉讼目的不同。4、适用法律不同。5、审理结果不同。第一节、概

2、述四、行政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3、行政诉讼法。4、民事诉讼法。5、单行法律、法规。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第一节、概述五、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4、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5、适用民族语言文字。6、当事人有权辩论。7、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二)特有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2、审查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3、例外:参照规章;显失公正的

3、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第一节、概述六、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一)合法性审查:1、对象:具体行政行为。2、标准:符合法律规范。3、例外:显失公正。第一节、概述(二)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1、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其他规范:(1)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法规解释,司法解释,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针对地方性法规所做的地方解释。(2)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法规范。第一节、概述(三)参照规章:1、参照的范围: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2、参照的前提:合法有效。即,先对规章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

4、断;如果合法,则应当适用;反之,则不予适用。所谓合法有效,指行政规章在制定主体、权限、内容以及程序方面是否符合宪法、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的规定,不与上位法冲突。第一节、概述3、参照的含义:选择适用。4、“参照”与“依据”的区别(1)依据的适用是必然的,而参照则是或然的。(2)适用的裁量余地不同。即使必须适用法律等,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其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违法,不能直接拒绝适用,而只能中止案件审理,按照法定程序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对于规章,如果认为违法,则可以直接不予适用。(3)司法文书的措词不同。具体表述应

5、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参照××规章(具体条、款、项)的规定。第一节、概述(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1)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2)可以承认其效力,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并做出评述。(3)前提是:审查认定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概念: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方式:1、概括式。2、列举式,包括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3、混合式。4、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混合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采用概括式的肯定规定加排除式的列举规定方式。第二节、行政诉

6、讼的受案范围三、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一)行为标准:1、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2、司法解释:可诉行政行为。补充完整了行政主体的范围,扩展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二)权利标准:1、合法权益,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权益。2、比《复议法》的范围窄。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侵犯经营自住权。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包括行政裁决案件、行

7、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例如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三)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1、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案件。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3、反倾销行政案件。4、反补贴行政案件。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一)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四)终局行政行为。包括《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只能复议;二是复议和诉讼选择一个,选择了复议,则

8、是终局。(五)其他不予受理的行为:1、刑事侦查行为。2、调解和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重复处理行为。5、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一、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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