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复习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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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判断辨析1.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无论有多少处罚主体,不得重复罚款。(即虽然处罚主体竞合,但相对人因为一个违法行为只承受一次罚款的责任,同时不免除有权者对其作出罚款外的其他处罚。)一事:(1)在主体上为同一主体,主体变更则非一事。(2)行为内容具有一致性,同构性;(3)行为后果具有确定性。(4)行为过程具有连续性。(指为实现行为目的有机过程是连续的,主要以时间、目的地、任务等指标识别)(5)连续性行为被视为一事,从一重处。(6)继续性违法行为属于多次违法。?(刑法上有关规定可以借鉴)

2、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对于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的,其追究责任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机关已经查处的情况下,被处罚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并处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应理解为两种以上的一次性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被给予两次以上非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违反该原则。若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指

3、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正。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和重复处罚的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行政法规范多次做出处罚。有时在一个行政法规范中规定了多个处罚主体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对

4、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实施了处罚行为后,其他处罚主体不得再依据同一个行政法规范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实施处罚。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行政法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这是因为,当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法规范时,由于不同的行政法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本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但当这些不同的行政法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做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行政管理目的,不能再分别给予多次

5、处罚。3、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法规范,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可以根据这些不同的行政法规范分别做出不同种类的多次处罚。如前所述,不同的行政法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如果它们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时,说明它们有不同的处罚目的,当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这些不同的行政法规范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这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4、当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该规范同时规定处罚主体可以并处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则处罚主体根据该规范的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并处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时,并未违背一

6、事不再罚原则。5、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刑法的规定,构成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条件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对同类处罚应该采取折抵的方法,不能同时给予两次处罚。该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1.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它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

7、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时间,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机关就丧失了行政处罚权。有些违法行为,当事人知道时已经超过了两年,这时,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该两年时间不可中断。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作出后,如经过一定期间仍未执行,则可免予执行。规定了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的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追究。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法律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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