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庙安检科制度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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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检科制度修改完善目录1、崔庙煤矿事故分析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确认制度....................................53、崔庙煤矿班组安全网络建设实施办法……………………94、崔庙煤矿“三违”界定……………………………………185、崔庙煤矿基层区队副队长、班组长管理办法(试行)…286、关于开展星级员工评选及安全班组竞赛活动的通知………337、崔庙煤矿安全隐患问责制度………………………………368、安全办公会议制度………………………………………………439、安全投

2、入保障制度………………………………………………4410、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4611、崔庙煤矿红黄旗竞赛考核办法……………………………4712、崔庙煤矿“安全不放心人”管理办法…………………5013、崔庙煤矿安全区队建设实施方案…………………………521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5915、关于开展“名师带徒”活动的通知……………………………6316、崔庙煤矿特殊工种管理办法……………………………6868崔庙煤矿事故分析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国务院第302、446号令及《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各部门。第二章 事故分析第三条 下列事故由公司安检科组织分析处理,矿调度室和相关科室、区队参加:1、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2、轻重伤事故;3、重伤事故;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5、《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外的

4、其它非伤亡事故。第四条 下列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1、一级非伤亡事故;2、1~2人死亡事故;3、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严重超限(≥1.5%)68,矿井火灾,井下突水,冒顶堵人,全矿井停电,压力容器爆炸(以下简称重大非伤亡事故)等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其它非伤亡事故。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安检科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六条接到事故汇报后,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做好记录。第七条在

5、事故分析前,安检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及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八条 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第三章 事故处罚第九条 对造成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1、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元;2

6、、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元;3、发生1人次轻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元;4、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元;5、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元;668、凡发生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100%执行;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70%执行;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30%执行。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罚款按20%执行。第十条 凡发生

7、1人次轻伤事故,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元。第十一条发生1人次轻重伤事故,对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元,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元,对业务部门科长、主管副科长各罚款元,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元,其它责任人罚款元。第十二条 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1、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元;2、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元,其它责

8、任人罚款元;第十三条 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罚:1、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元;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元;3、对责任人所在队队长、支书各罚款元。4、对主管业务科室分管副科长罚款元,对科长罚款元;对当班安检员罚款元,对安检科科长罚款元。68第十四条 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班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没有跟班班长,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班长、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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