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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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评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穗财编〔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

2、管理是指对农业产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严格审查、科学论证、权责明确、强化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公开透明。按

3、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第二章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方向:(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生产单位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种养)大户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二)农业科技推广。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全市性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加强现代农业科技展示、示范、推广。(三)现代种业发展。促进种

4、质资源保护和科技创新研发,加大实施种业自主创新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良种育繁推体系,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加强良种联合研发,促进优良品种展示、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着力推进现代种业提质增效。(四)都市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支持观光休闲农业各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发展重点工作。第七条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项目

5、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第三章申报和核实第八条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每年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明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及用途、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具体评审方案或评价指标等,并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第九条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及《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1号)项目申报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区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

6、同意后,逐级联合上报市农业局。其中,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局提交申报材料。第十条市农业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核实,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核实、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市财政局指导市农业局进行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多头申报。第十一条市农业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资金安排规模等因素,选择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专项资金,根据评审或核实结果,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随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具体方式根据《办法》的

7、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确定。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一)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或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市级非预算单位,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供应商。(二)用款单位属区级单位或由区组织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8、。对于“以奖代补”项目按照《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2号)执行。(三)与市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其他用款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第十三条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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