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课件0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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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涡阳县农妇王风枝上访事件13144109张晓蒙案情简介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1985年9月2日。这天下午两点多钟,安徽省涡阳县新桥村王清侠和弟弟王清山、王清水向新建的房屋搬家时,把架车放在邻居罗淑平的门旁。为此,罗跑出来大骂,认为车挡了她家的路,最后两人厮打起来。随后赶来的罗的大女儿、丈夫也一起殴打王。后来围观的群众拉开了这场持续很短的厮打。第二天上午罗莫名其妙住进了涡阳县石弓区医院,经诊断罗头部和腹部有皮下淤血,但体温、神经、心肺均正常。28天后罗主动要求转进了县医院,并在那一住就是104天。就在这

2、期间,县医院开出一份证明:罗的小脑受伤;患抑郁精神分裂症。蹊跷的是开具这份证明的这位医师既不是科主任也不是罗的主治医师,也不是分管医师。1986年1月,涡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逮捕了王清侠,并于8月判处王清侠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罗淑平经济损失一千两百余元,判决的依据就是这张不合法的证明。1987年年初,王清侠本该刑满释放,但涡阳县人民法院以王家没有交纳赔偿金为由,对王清侠进行了第二次逮捕,左手给释放证,右手递逮捕证。王清侠没过几天就在狱中疯了,整天光着身子,也不知道吃饭。在个别好心法官和亲友的资助下,

3、王凤枝交了赔偿金,妹妹这才被释放。1986年12月,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王家人不服,提起申诉。1988年7月,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撤消原一、二两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988年12月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为诡辩,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宣判后王清侠、罗淑平均表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1989年8月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王清侠上诉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力,适用法律不当,显系狡辩”,仍维持原判。王凤枝再次不服,提出申诉。1997年6月12日,阜

4、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罗淑平的伤情经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其头部原发性损伤后出现的一系列神经、精神方面的自述及症状”“难以用头部原发性损伤加以解释,故两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该院认为,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清侠定罪处刑不当,应予纠正。最后法院判决王清侠无罪!王凤枝申诉年表1997年9月王凤枝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王清侠无罪被羁押了一年,但羁押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

5、法院不予赔偿。1998年涡阳县人民法院以该院不符合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为理由驳回了王凤枝赔偿申请。1998年,王凤枝向安徽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赔偿申请,她认为妹妹第二次释放时并没有给释放证,释放证直到1999年10月才送达,因此国家的侵权一直延续到1999年10月,因此符合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但申请仍被驳回。2000年,安徽省高级法院会同省信访局、阜阳市委、中级法院和涡阳县委、县法院等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由阜阳和涡阳两级政府补偿王清侠8万元,涡阳县负责减免王清侠全部、王凤枝一半农村各种税费上缴任务。王

6、凤枝认为8万元补偿太少,又觉得没有追究当年制造冤案的当事人责任,便于2003年开始了新一轮上访。当年下半年,王凤枝找到记者反映。从此以后,王凤枝有段时间几乎每个星期都要从200公里以外的涡阳赶到合肥一趟,敦促记者尽快帮她调查采访。记者近日赶到王家,20年艰难上访路,原本清秀活泼的青春少女,如今头发花白、背影佝偻;妹妹王清侠目光呆滞,整日发呆,生活起居全靠年迈老母亲服伺。为了打赢官司和给妹妹治病,王家早已徒有四壁,负债累累。在上诉、申诉、上访过程中,王凤枝经常是带一大袋馒头做干粮,馒头吃完了就帮小饭店洗

7、菜换口饭吃,大冬天就睡在水泥地上。王凤枝泪流满面:"我的腿跑湾了,泪哭干了,心也早碎了。但是至今无人过问处理制造冤案的人员,信访部门也已经不再搭理我的上访了,更谈不上申请国家赔偿。"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

8、查清事实,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部分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任何”一词表明,公民是可以越级上访的。199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对信访、信访人、信访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解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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