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小学教师第四次业务考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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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中小学教师第四次业务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皖政[2003]104号和市委、市政府宣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第四次业务考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考试人员范围(一)参考对象1、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2、市、县教研室教研员;3、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及今年秋季拟聘的教师是否参考由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自行决定。(二)免试对象1、男性年满50周岁(1960年8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5周岁(1965年8月31日前出生)以上的教师,由本人提出

2、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审批,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后,可以免试,成绩按合格等次认定。三年内准备申报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的人员须参加考试并取得良好以上等次。2、受省教育厅和人社厅,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综合表彰的教师,中小学特级教师,省、国贴专家,市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省级以上示范高中学校校长,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审批,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后,可以免试,成绩按良好等次认定。鼓励和提倡上述两类免试人员积极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达不到认定等次的,按认定等次认定;超过认定等次的按实得等次确认。确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

3、考试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审核,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可以暂不参加考试,适时参加补考。对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定为不合格等次。二、考试内容及要求考试内容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公共知识主要考查教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最基本的了解和理解,命题类型为选择和判断;专业知识以“教什么考什么”为原则,以能力立意为主,重点考查教师对学科专业知识的理解、掌握以及在课堂教学中的实际应用,不突破任教学科教材内容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命题类型为选择、判断和简答。避免考查死记硬背的内容。具体考试内容如下:(一)公共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

4、教师法》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宣城市中小学教师四项纪律和八项注意》4、《宣城市中小学教师违纪违规教育与处分暂行办法》(二)专业知识1、学科基础知识。2、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熟悉并理解课标(大纲)规定的学科性质、地位、作用,学科教学目的、要求、原则与方法,学科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学习评价与考核等。3、教材分析与处理能力。主要考查教师对学科知识点构成和教学重点、难点的把握,以及在实际教学中的处理方法。同时,还要考查体现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教育思想、教学原则和教学模式。4、教学设计与评价能力。根据提供的教材内容提出教学设计方

5、案,根据提供的教学设计、教学案例写出教学评价意见。小学专业知识分低年级段(1—3年级)、高年级段(4年级以上)命题。各学科教材定为现行教材或其公共部分。三、考试科目1、幼儿园:幼教2、小学:语文、数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科学。3、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4、普通高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5、职业高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植物生产与环境、畜禽解剖生理、机械基础、基础会计、电子技术基础

6、、建筑识图与构造、旅游概论、秘书基础、人体解剖学、计算机应用基础。6、选考科目:学校管理、教育学、心理学。职业高中其他学科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选普通高中相关考试科目,也可选选考科目之一;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以及教研员、学校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可选相应层次的考试科目,也可选选考科目之一。四、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一)考试形式1、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2、试卷满分为100分。(二)试卷结构1、内容分布公共知识占20分,专业知识占80分。2、题型分布客观题(选择、判断)约占50%;主观题(简答)约占50%。3、难度分

7、布试题按其难度分为容易题和稍难题。容易题约占70%;稍难题约占30%。五、考试结果及应用本次业务考试成绩以等次呈现,不公布也不提供具体考试分数。业务考试阅卷、登分后,分学科按卷面成绩顺序和同一比例划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占35%、50%、10%左右,不合格等次控制在5%以下。达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核发《教师业务考试合格证》,达良好及以上等次的方可申报评审、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达优秀等次的方可推荐参加市以上各类骨干教师的评选。达合格、良好、优秀等次的分别折算校本培训15、20和30个学时。不合格者适时参加补

8、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到教辅人员岗位。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学校要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业务考试结果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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