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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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作品与著作权保护一 作品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这样几个特点:具有独创性、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二 新闻作品新闻作品是指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在新闻活动过程中,通过采访等形式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从我国新闻作品的现有的形式看,新闻作品主要有:通过纸质媒介传播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通过电子媒介传播的录音、录像作品以及通过网络媒体传播的文字、摄

2、影、录音录像等作品。这些作品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九类作品中,第一类是文字作品,第二类是口述作品,第四类是摄影作品,第五类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文字作品是我国新闻作品最为常见的形式,我国的报刊主要以文字作品、图片作品、口述作品来传递新闻信息。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则同样为我国的电视台等采用。三 新闻作品的法律保护一般的新闻作品同样具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几个特征。首先,新闻作品产生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新闻作品中的通讯、特写、报告文学等作品形式,是和文

3、学相关的一种社会科学方面的作品。其次,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新闻事实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同样的一个新闻源,不同的记者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描述,会形成不同的表达形式。这就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当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客体。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导的单纯事实消息,即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地反映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存在,其表达方式不可能产生独创性,对它的报道只有时间先后的不同,因而不能被任何人所垄断。因为及时、客观地了解国内外大事,是每

4、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如果被垄断起来,就会妨害公众权利的实现。第三,新闻作品都具有固定形式并且能够复制。通过对一般新闻作品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一般新闻作品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要求的,所以是著作权的客体,完全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一 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既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其他人。所以,著作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来衡量,新闻作

5、品著作权主体主要是新闻记者(包含通讯员)和新闻媒体。二 作为权利主体的新闻记者1、新闻记者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作者的作品大多为非职务作品,也就是说,作者创作作品不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新闻作品却不同,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是新闻记者创作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讲的特殊作品。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员工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6、任务而创作的成果。职务作品既非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另一种情况是,主要是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的是,一是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

7、、设备和资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二是此种作品的责任(包含各种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的。作为职务作品的新闻作品其权利归属如何确定?首先要看新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一是否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和资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二是否此种作品的责任(包含各种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的。其次要看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一般通讯员写作的新闻作品外,新闻作品均属于职务作品。这是因为新闻作品具备了职务作品的主要特征:即新闻记

8、者是新闻媒介的在职工作人员;新闻作品的内容由新闻记者决定;创作新闻作品是新闻记者的工作任务。第一种情况,从现有的情况看,纸质媒体对新闻媒体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是很小的,所以,新闻记者在这点上可以排除,也就是说,新闻记者享有著作权。电子媒体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较大,所以,可以说他们创作作品是“主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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