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施工项目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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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项目成本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本核算行为,加强施工项目会计处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当期损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的成本核算。第二章成本核算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成本核算的内容1、建造合同的核算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工程辅助费、间接费的核算。第四条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归集当期的成本费用。2、准确划分不同工程项目之间、不同成本项目之间、不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界限。3、成本核算资料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4、成本核算的

2、会计科目设置科学、合理,既能满足成本管理的需要,又体现了成本效益原则。第三章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第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各级各部门应各负其23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明确成本核算岗位职责,使成本核算工作顺利开展,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第六条健全项目成本核算原始记录。为及时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真实反映会计信息,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成本核算的原始资料,各部门、作业队应按规定日期向财务部门提供有关成本核算资料,积极配合财务部门搞好成本核算,不得因为任何原因拖延提供资料,影响成本费用归集的及时性。第七条

3、健全计量验收盘点制度。技术、安全部门应建立工程量验收计量制度,准确计算工程量;计划部门应建立对下验工计价管理制度,以验算价和承包价准确计量,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物资部门应按内控制度要求,建立材料的收、发、领、退、消耗和盘点制度,达到控制材料费的目的。第八条工程部门月末应向财务提供内部及外部工程验工计价单;物资部门月末应向财务部门提供购入、消耗以及结存情况统计表;资产管理部门月末应提供机械设备的租赁、修理等核算资料;劳资部门月末应提供工资表及劳务费结算单。第四章建造合同核算第九条合同总收入是指业主能够

4、认可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通过履行该项建造合同所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合同变更收入、索赔收入、奖励收入等。第十条合同初始收入的确认23(一)合同初始收入确认条件和依据与业主签订了正式的建造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即可对该建造合同的合同初始收入进行确定,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确认合同初始收入的依据。(二)合同初始收入确认标准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但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的由业主控制的项目,是否发生及发生的额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确认合同初始收入时予以扣除,待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形

5、成符合收入确定条件时计入合同总收入,如备用金、暂定金、计日工等。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一)确认合同变更增加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业主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2、该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二)确认合同变更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1、业主签发的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等结算单据;2、与业主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3、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仲裁协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等。(三)确认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1、业主办理工程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

6、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的,以结算单、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变更收入;232、结算申请文件已报给业主,尚未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但已与业主经过谈判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可以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对变更事项和变更总价确认的情况作为变更收入;3、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变更事项是由业主承担,但暂未取得业主的确认,从程序上已取得项目监理(咨询)工程师认可,并已核定结算数待业主审批时,以监理(咨询)工程师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以及有关协议和会议纪要对变更单价的情况进行判断,按照判断的最低可能额度作为变更收入;4、以合同双方共

7、同认可第三方机构的仲裁、调解结果作为变更收入;5、对上述形式以外的特殊情况,按照谨慎、客观原则判断的额度作为变更收入。第十二条合同索赔收入的确认(一)确认合同索赔增加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二)确认合同索赔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1、业主签发的索赔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等结算单据;2、业主或决定作出补偿的第三方签发的补偿协议或相关文件;3、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

8、;4、业主虽未作出正式的索赔批复或决议,但已作出明确的补偿意向且在已足额支付正常的工程结算价款基础上另行额外支付相应额度的资金。23(三)确认合同索赔收入的标准1、业主办理工程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的,以结算单、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变更收入;2、虽未取得正式结算手续,但通过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索赔事项和索赔总价已作出认可,以该金额作为索赔收入;3、以判决书、仲裁协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确定的金额作为索赔收入;4、以收到的索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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