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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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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产保健工作制度一、开展围产期保健,对院内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对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好登记,孕中期检查2次,孕晚期检查2次,如有高危因素的孕妇酌情增加产检次数。为孕产妇提供孕期保健、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孕产期系统管理、高危妊娠管理及产后访视。二、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在《围产保健手册》做高危标志,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保健机构就诊,定期追访,加强管理。三、教会孕妇进行我自监护,做好产后访视和42天健康检查。四、对不宜妊娠者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和知情告知
2、,适时终止妊娠。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定期举办孕妇健康教育学堂,开展孕期卫生、营养个性化指导,进行产褥期保健教指导和育儿指导。高危妊娠管理制度1.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局反馈至转诊单位。发现危重孕产妇及时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病历资料;成立多学科专家组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52.各级开设产科门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管理
3、。本院检查发现和外院转诊的高危孕妇,必须进行高危登记并填写“高危孕妇登记卡”,每周报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3.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4.危重孕产妇转诊时,必须按照湘潭市疑难、危重孕产妇转诊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转诊。5.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分级管理,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6.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4、。7.对高危孕妇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进行分级住院分娩指导,以确保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孕产妇健康教育制度1、早孕检查:妇保人员通过了解所辖范围的已婚育龄妇女疑有早孕者,督促在停经12周内到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做早孕检查,建册同时针对孕期营养、心理、优生筛查等知识向孕妇宣传。2、产前检查:督促孕妇进行至少5次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并转诊至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应在孕20—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53、孕期检查过程中让孕妇了解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如贫血、糖尿病、高血压等)的危害,增加孕妇的自我保健意识。4、住
5、院分娩时,各产科单位应积极宣传自然分娩的好处、母乳喂养有关知识以及一些育儿常识及产褥期注意事项。5、产后访视:至少2次,要求于产妇出院后7天内、28天进行,并填写《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6、产后健康检查:妇保人员督促产妇于产后42天,到分娩医院或社区卫生院接受产后母婴健康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镇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镇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二、计划生育工作由镇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担任直接责任人,工
6、作人员由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镇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三、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镇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本镇所辖行政村通报情况。四、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镇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5五、按规定每年至少三次,组织本镇已婚育龄妇女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
7、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六、做好对本镇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镇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七、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
8、目的,一句《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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