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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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答辩人:XXXXXX诉XX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XX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答辩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不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被答辩人1951年12月29日出生,至今已

2、64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被答辩人XXX不符合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身份,与答辩人已不再是劳动关系,本质系劳务关系,其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二、基于上述分析,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欠缺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被答辩人的赔偿金请求,即欠缺合同依据,又欠缺法律依据,故应予驳回。三、即便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请也不应被支持。(一)关于赔偿金问题答辩人于2014年12月30日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

3、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被答辩人于2011年12月29日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因此,答辩人此后解除劳务关系的行为并非《劳动合同法》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关于11个月双倍工资问题首先,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未签劳动合同的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本质,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取的等同于正常劳

4、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故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07年4月入职答辩人处工作,被答辩人迟至应在2008年4月前提出请求。因此早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双方已经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向劳动者提供的救济为支付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超

5、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向劳动者提供的救济为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双倍工资)。答辩人自2007年5月起未予被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自2008年4月已经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要求的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被支持。(二)关于补缴养老统筹金问题首先,被答辩人补缴养老统筹的请求应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

6、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上述法律:补缴与征缴社会保险问题,系劳动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司法范畴。其次,补缴养老统筹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不应被支持。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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