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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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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清单修改情况说明表填报单位(盖章):海口市民政局日期:2019年7月19日权力清单序号职权名称修改前原稿修改后暂定稿调整理由或依据备注项目子项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8月1日)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二)省级以上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前款规定以外组织和个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的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2、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还需要履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并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删减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105号)2018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对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
3、让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处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删减《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民政部令第64号):其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全文废止)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经费发放《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81]39号)第十条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
4、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第十三条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删减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办发〔2019〕49号),我局原涉军相关职能已移交至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行使主体
5、变更为退役军人事务局。2.权力清单行使主体变更,责任清单职责已作相应改变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发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正)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
6、发给。删减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办发〔2019〕49号),我局原涉军相关职能已移交至海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行使主体变更为退役军人事务局。2.权力清单行使主体变更,责任清单职责已作相应改变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3.《海南省民政厅
7、关于社会组织年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2014年5月8日施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各社会组织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年度报告已通过审核”或“年度报告未通过审核”意见,并在海南省电子政务公开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海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琼民通〔2014〕64号)6对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表彰《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
8、,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删减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办发〔2019〕49号),我局原救灾救济相关职能已移交至海口市应急管理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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