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贯彻落实级生态文明建设

潍坊贯彻落实级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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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贯彻落实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向各县市区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环保资金池”。二、建立节能减排

2、奖惩机制根据各县市区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返还机制、排污强度排名奖励机制和节能奖惩机制,根据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向各县市区返还调节资金,并根据市政府对县市区减排和节能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三、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一)开展空气质量生态补偿。—21—根据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补偿(赔偿);对主要大气指标达到要求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对各县市区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市控考核断面进

3、行考核,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三)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收到省级补偿资金后,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提升。(四)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县市区收到省级日常管理费和生态补偿资金后,按照规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跟踪问效,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省级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类问题和日常管理类问题进行赋分,并根据赋分情况和基本补偿资金确定赔偿资金,赔偿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四、规范资金

4、使用和管理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规定取得的省级生态补偿资金与市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市级“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一)资金使用范围。—21—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县市区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二)资金使用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奖补资金后,于1个月内形成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审核备案,

5、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同时报市财政局。五、保障措施(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接续,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结合本实施方案建立起以生态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制定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二)明确责

6、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各县市区收取、返还、奖励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每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省级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21—。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各县市区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附件:1.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

7、放调节资金收缴实施细则2.潍坊市节能减排奖惩实施细则3.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细则4.潍坊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实施细则5.潍坊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潍坊市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附件1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按照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是指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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