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和保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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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和保险形态陶丽琴,何建祥    关键词:抵押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形态保险标的  内容提要: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房贷业务中,住房成为购房人和银行两

2、方经济利益的共同载体,两方可各自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防范其住房上的利益风险。但房贷险[1]在实务中的运作是,抵押人必须依银行的要求为住房投保财产险,并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这看起来是一种由抵押人为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投保的保险,其实是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强制购房人投保,这是银行转嫁其风险的霸王行为。基于对房贷险性质的这一认识,房贷险一直受到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强烈而持久的指责。笔者认为,房贷险的法律属性主要涉及担保物权法中物上代位的问题,但也很有必要以保险法原理加以分析论证。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

3、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基本概念和基本法理的问题。  一、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保险形态  所谓保险利益,法理上将之理解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2]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及承保危险之间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3]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不获清偿时享有的就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先不考虑物上代位制度的存在,如果抵押物灭失造成抵押权灭失,抵押权人的主债权就处于无担保状态,故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同样会受到损失。[4]可知在抵押物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具有保险利益,各自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房贷业务中按揭房常见的两种保险形态是:抵押人为住房

4、投保的保险合同和抵押权人为住房投保的保险合同。而房贷险中,抵押人为住房投保,但保险合同订立之必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等主要内容都是依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要求而确定的,故被认为是保障银行利益的保险合同,表面而论并非不实,而这种抵押人买单、抵押权人受保障的保险形态在保险法上是否有其法律依据呢?  《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而《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可知,投保人是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

5、,而被保险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属于同一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保障的则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或人身利益受损害的人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只是被保险人。可见此规范中保险法认可投保人与保险利益分离的情形。而依《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显然《保险法》此三条规范存在着互相不一致,实际上涉及的是保险利益存于何人的问题。笔者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

6、所保障的人,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那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灭失并非被保险人的损失,而被保险人如果因他人的损失而获得赔偿,这就违反了作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利益遭受实际损害。  实务中,财产保险投保人可以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但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和损失发生时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5]而现行各国和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我国就保险利益存在时间,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保险法》第19条关于保险契约记载事项,并未要求保险利益,且第12条仅规定投保人

7、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契约的成立要件,而仅为其效力要件;既为效力要件,则可以进行补正,原无保险利益之保险契约可因保险利益之取得而克服其效力上之瑕疵。至于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之时间,通说认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之际存在,但不必于订约之际亦存在。[6]  所以,依投保人与保险合同上保险利益的关系,财产保险可分为两类基本形态:"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称之为自己利益保险;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则称之为他人利益保险。"[7]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种保险情形,在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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