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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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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九届学术讨论会征文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者简介:常伟,女,1984年出生,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科员,办公电话:0458-3765416,移动电话:18645860907,邮箱:changwei1226@126.com。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日期:编号
2、: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信息模式下兴起的新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自2007年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由于其准入门槛低,方便快捷等特点,平台数量和资金交易额在国内市场迅速增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为大众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等问题,繁荣了金融市场。但与此同时,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不够准确,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超出了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经营范围,存在平台本身提供担保、以债权转让方式筹资、形成“资
3、金池”等违规现象。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极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触及法律的红线。同时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利率规定执行不严等问题,极易引发网络平台的经营风险,如e租宝事件,造成投资人巨大的损失,形成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规定也陆续出台。本文从现有的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网络借贷平台定性,结合现阶段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阐述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方法。
4、全文共7257字。主要创新观点: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鼓励金融创新,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对网络借贷平台征信系统应实现与央行信用征信系统的对接,从而有利于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鉴于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存在形式不限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建议从平台资格准入方面给予限制,同时对平台的退出机制进行规范。针对贷款平台易突破法律底线,违法经营问题,规范平台的经营范围、利率标准、资金用途,促使其合法经营。针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通过管辖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等加强违约后对投资人的权利保护。以下
5、正文: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P2P小额贷款模式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创,目的是为一些不具备去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条件的人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技术当中P2P的概念,因此人们将其称为P2P网络借贷。成立以来,由于贷款方式快捷投资要求较低,收益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和借款人,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起来。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在上海宣布成立。相
6、比其他国家,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兴起较晚,也没有权威性定义。有的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郭姗姗.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4.]。也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易操作,使用信用贷款方式直接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者的融资模式[[]苪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15.]。2015年7,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的《关于
7、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较之传统金融机构,P2P网络借贷具有高效快捷、门槛低、成本低、主体广泛、风险分散、收益高等特点。(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关系到其是否需要监管、是否应该出台相关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明确网贷公司属于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
8、或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它的设立只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准入条件即可。如果将其界定为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则准入标准要相对严格,要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且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本身与借贷双方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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