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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成功案例】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前“培训”的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前“培训”的认定作者:张涛律师;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要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此处的“培训”应该如何理解?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前“培训”的认定(暂不涉及不胜任的认定以及调岗的处理方式),以期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有所启发。 案情 原告阮某于2012年12月17日进入被告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书,约定原告职位为高级区域销售经
2、理,工作地点为上海,原告基本工资为税前人民币42000元/月,另有销售奖金计划等。2015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2014年度绩效考核整体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包括销售业绩、没有遵照公司流程履行对销售人员的试用期管理、日常绩效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完成质量差等为由,故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不胜任工作”的定义,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关于“不胜任工作”的条款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43672.11元、经济补偿金37770元等。 另,2012年12月17日,原告签收了被告《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表示受聘期间同意遵守。该《员工
3、手册》第九章“职业发展”中的(二)“培训计划”中规定,……公司培训形式包括:部门主管对个别员工进行的职业技能指导和培训、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指导和培训、公司培训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课程、通过公司的网上学习平台(知识库)进行的自我学习等;(三)“绩效评估”中“定期绩效考核”中规定,……通过绩效考核,对按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被确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对其进行培训(培训方式参见本手册培训部分);经过调岗或培训后,员工仍不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的前提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考核结果不合格、达不到公司或公司相应
4、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能力要求、业务不熟练、不能完成业绩指标、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完成质量差、不能正确理解主管的工作指令等情形。 审理中,被告确认其针对原告不胜任工作未对其进行过调岗,仅是进行了培训,并进一步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被告发送给原告的部分电子邮件,以证明原告没有及时完成对部分员工的试用期评估,经多次提醒仍未有改善,给被告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亦属不胜任工作。 对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但认为对下属员工进行试用期评估并非其考核内容,而且原告已经完成相应的评估,因上述评估内容均在被告的电脑系统中,其无法提供。对此,被告表
5、示并未收到原告的评估材料,因为电子邮件可反映有些员工试用期结束后被告仍要求原告抓紧完成对该员工的试用期评估。 2、2014年1月17日至1月20日期间、2014年8月2日、2014年8月29日、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25日原告上级主管与原告的往来电子邮件及其公证书,以证明原告上级主管曾对原告的工作予以指正,并进行了培训指导。 对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原告均表示认可,但认为上述电子邮件均是原告与上级主管的正常工作交流邮件,并非针对原告的指导和专门的培训。 3、2014年10月11日被告发送给原告的电子邮件及2015年1月26日被告安排原告参加WIFI
6、培训的电子邮件及其公证书,以证明被告安排原告进行了培训。原告对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上述两次培训一次是对新进销售人员的培训,一次是对新产品的培训,并非针对原告个人不胜任工作的培训。被告对此则认为,2015年1月26日安排的WIFI培训是针对新产品的培训,但同时也是对原告不胜任工作的附带培训。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其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关于不胜任工作的条款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为此,解决原、被告本案争议的前提之一是审查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7、不能胜任工作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其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从本案来看,被告以原告2013年、2014年均未能达到每季度销售目标、未能及时完成对试用期员工的评估、工作中不断出现瑕疵多次遭到主管的批评指正为由认定原告不能胜任工作,并认为对原告进行培训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根据被告的主张,其对原告所进行的培训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提供的知识库,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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