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891380
大小:61.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01
《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流 程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流程图需转学学生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及回执(一式各两份)转出学校退回转学申请不符合审核同意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及回执②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③房产证或证明④工作调动证明在转学证加盖公章转入学校不不符合条件审核同意转入—《回执》上签章同(注:此过程转入学校集中办理)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意不符合条件审核同意接收—《回执》上签章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审核同意签章,进行学籍转出操作并留存转学证回执1份送回转学证回执转出学校
2、持转学证(2份)转入学校留存转学证1份完善学生信息(注:此过程转入学校集中办理)持转学证(1份)完成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籍转入操作,编写新学籍号,留存转学证1份注:非常住居民子女转学需提供《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明》、流入地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投资者还需提供招商局投资项目证明,引进的高级专业
3、技术人才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部门颁发的证件。此转学过程须在转出学校审核后两周内完成。市直学校学生转入转出市教育局审核时间为每周二、周四,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转学的规定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第十一条
4、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
5、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
6、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
7、妥善安排。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流程图需休学学生提出休学申请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一式两份)所在学校不符合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②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③病历④医疗费用单据退回休学申请同意休学—签章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在学籍系统内进行休学操作学校及教育局各留存休学审批表1份休学不同意休学期满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休学时使用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复学审批表》②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康复证明所在学校退回复学申请同意复学—签章所在学校教
8、育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在学籍系统内进行复学操作学校及教育局各留存休学审批表1份编辑新学籍号复学注: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校须及时通知休学期满学生复学。《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学校和教育局留存。《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关于休学、复学与退学的规定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