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禁止结婚与结婚禁忌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禁止结婚与结婚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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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禁止结婚与结婚禁忌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

2、,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

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A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姊妹-有全部或二分之一血缘关系B舅与甥女,姑与侄-有二分之一血缘关系C堂兄弟姊妹-有二分之一血缘关系D继兄弟姊妹(1)同源于父母(同父同

4、母的全血缘)的兄(哥)弟姊(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辈分不同)的伯、叔、姑、舅、姨与侄子(或侄女)、外甥(或外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3)同源于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以及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自然血亲的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其婚姻无效,这自不必说。但血亲除自然血亲外,还包括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而由

5、法律规定其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相同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拟制旁系血亲是否禁止结婚呢?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如下:第一,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之间完全相同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自然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间既然禁止结婚,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也就不能结婚;第二,禁止他们结婚,可以防止养父母利用抚养和被抚养的特殊关系损害养子女的利益,甚至逼婚,以很好地贯彻执行收养法基本原则;第三,我国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也禁止他们结婚,他们结婚不仅不合伦理,而且势必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世界上许多国

6、家的法律,都有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的规定。例如,美国1970年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MarriageandDivorceAct)第207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即有:(2)直系血亲之间结婚;兄妹或姐弟结婚——不论是全血缘或半血缘,或一方为收养子女。《法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日本民法典》第736条也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不准结婚。大体相同的理由,我们说有抚养教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是禁止结婚的,即直系拟制血亲间禁止结婚。由此,可以讲,《婚姻法》第十条中的“血亲”应当是包含拟制血亲在内的,因为依正常的逻辑

7、思维来理解该条文,不可能以为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亲,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仅指的是自然血亲。也就是说,禁止结婚的亲属指的直系自然血亲和直系拟制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和旁系拟制血亲,他们之间缔结的婚姻无效。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立法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能结婚,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姻亲之间禁止结婚,虽然有学者提出直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不得结婚,确有一定道理,但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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