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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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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盘价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个别申报单不能成交?由于开盘价是通过集合竞价产生,而集合竞价的产生原则又与正常交易中的价格成交原则有区别,所以在个别情况下就会产生申报买价高于开盘价或申报卖价低于开盘价而不能成交的现象。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说明:三家交易所都是如此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方法是: (一)、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对所有有效的买单按申报价由高到低排列,对所有有效的卖单按申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二)、交易系统依
2、次将排在队列前面的买单和卖单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 (三)、如果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即买单数量与卖单数量相等,则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开盘价;如果最后一笔成交是部分成交,则取部分成交的定单申报价为开盘价。该价格按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取整。 (四)、如果没有成交,则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现将集合竞价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举例如下: 第一种情况:最后一笔是完全成交,则取其算术平均价为开盘价。 1、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142
3、(10手) 卖单一:1120(10手) 买单二:1141(10手) 卖单二:1121(10手) 买单三:1136(10手) 卖单三:1137(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二10手与卖单二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因此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1141+1121)/2,得出开盘
4、价为1131。即买单一、二,卖单一、二都按1131成交。 注意:这里出现了买单三1136高于开盘价1131而不能成交的现象。这种现象只会在集合竞价是算术平均价产生时出现。因为在剩余的申报中没有买价高于或等于卖价的申报量。1131是开盘价,不是卖方报价。 2、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170(20手) 卖单一:1160(10手) 买单二:1159(10手) 卖单二:1160(10手) 买单三:1158(10手) 卖单三:1161(20手)
5、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一10手与卖单二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因此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1170+1160)/2,得出开盘价为1165。 注意,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卖单三的申报价1161低于开盘价1165,却无法在集合竞价中成交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最后一笔是部分成交,则取部分成交的定单报价为开盘价。 1、 买单队
6、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162(10手) 卖单一:1159(5手) 买单二:1159(20手) 卖单二:1160(10手) 买单三:1158(20手) 卖单三:1160(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5手与卖单一5手配对成交; (2)买单一5手与卖单二5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余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中卖单二是部分成交,因此取卖单二的申报价1160为开
7、盘价。 2、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162(10手) 卖单一:1159(20手) 买单二:1159(20手) 卖单二:1160(10手) 买单三:1158(10手) 卖单三:1160(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二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
8、笔成交中买单二是部分成交,因此取买单二的申报价1159为开盘价。 附:开盘后的撮合成交原则: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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