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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追加当事人问题探析(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追加被告问题探析[案例]被告杨某系经国家批准注册的执业医师,经批准开办“某某中西医诊所”。死者张某某系原告张某之父。2011年10月13日,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开具药物让其服用。张某某服药第二天病情加重,后昏迷不醒于当月15日入住市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期间一直昏迷,于当月30日死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欧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市医院为共同被告,且法院明确询问各方是否申请追加时,原告认为没有必要,被告称自己没有过错,是否追加与其无关。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某法医学鉴定
2、中心对被告欧某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程度以及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同时送交了市医院的相关病例。鉴定结论认为杨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张某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约为70%。[问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在多家医疗主体参与了诊疗,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医疗主体,且双方当事人均不愿追加起诉其他医疗主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应依职权追加?[评析]对于上述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依职权追加;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依职权追加。主张依职权追加的其理由包括以下几点:31
3、.在患者经多家医院治疗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便于彻底解决纠纷,且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应当依职权追究相关医疗主体。2.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治疗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就应共同参与诉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以及原民诉法意见第57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将医疗机构全部起诉,未起诉时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依职权追加。其理由是:1.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将各医疗机构追加进行共同诉讼,虽然理论上方便
4、查明事实,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处于消极、中立、被动的诉讼地位,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起到居中裁判的作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2.如涉及的医疗机构过多,将所有的医疗机构均予以追加,容易出现各种影响诉讼进程的情况,客观上降低了诉讼效率,且会产生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一旦该案件中存在多家医疗机构参与治疗,且各医院分散各地,原告对因追加当事人造成审理周期冗长非常反感。而被追加的医疗机构多为上级医院,因接受下级医院或者个体诊所转送的危重病人,很容易身陷诉讼,上级医院在疲于应对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影响其积极履行接收下级医院病人的职责。3.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5、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各医疗机构对患者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并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和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从民法理论上该类诉讼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主体。4.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鉴定机构能够确定被起诉的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原告是可以放弃对其他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的,且在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愿追加其他担责主体的情况下,没有
6、必要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我认为,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直接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被告。但是,审判实务中需要分清各医疗机构间的责任,笔者建议可由法院依职权提取未被起诉的医疗机构的病例资料等一并进行鉴定,经鉴定未被起诉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不予追加而迳行判决;经鉴定未被起诉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应告知已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的医疗机构为当事人,并组织各方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时对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一并进行鉴定。这样,该案件也可避免因诉讼程序遗漏了诉讼主体而被二审人民法
7、院发回重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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