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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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为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整体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功能、变更规划、资金链断裂以及注销等原因,导致延期交房、被征收人无法按时回迁安置,购房人入住多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因素。为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解决全区城

2、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治理和创新突破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创新,改善营商环境,积极稳妥解决全区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13-(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要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建设项目开工时的政策环境和背景,实事求是,区

3、别对待。确因政策和规划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按当时确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处理;现行政策从简或优于过去政策的,执行现行政策。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解决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以解决住宅(含商住)项目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为重点。对购房人数较多的非住宅项目可一并与住宅(含商住)项目统筹考虑,统一纳入解决范围,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措施加快处理,但不执行“费证分离”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分类解决原则。通过开展摸底调查,建立问题项目清单和台账,逐项梳理问题和查找原因,按照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分批次、分类别解决问题

4、,成熟一个,解决一个,提高不动产登记发证比例,实现居民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坚持属地管理、集中办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人防、地震、税务、气象、环保和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13-(三)工作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区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2015年12月31日前的住宅(含商住)项目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和购房人数较多的非住宅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等房地产领域遗留问

5、题。二、处理措施在房地产遗留项目补办手续具体操作过程中,不以建设单位是否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对于已入住且购房人无过错,以及遗留问题时间较长,现已无法办理或办全相关证件的住宅项目(含商住、政策性住房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再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补办手续或出具相关意见后,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一)关于规划手续的处理-13-对规划手续不全或已建成未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如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

6、实地复核后,按现状用途出具规划认定意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认为可以保留的,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并将项目地块列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范围,待规划调整时一并调整;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没有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房屋现状补充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认定意见。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明确各项指标、登记土地用途未改变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规划许可时,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现状提出规划

7、意见明确规划指标、办理规划许可并组织规划核实;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指标的,按现状调整规划后明确规划指标、办理规划许可,按县级以上政府依据规定确定的标准缴纳超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后,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组织核验。 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批准面积建设,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划批准面积不符或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公益设施用房,以及房屋规划用途不详的,经规划部门研究确认,可保留使用的已建成房屋,由规划部门先行出具同意按实际建设办理手续意见,并出具规划条件函告国土部门,建设单位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应缴费

8、用后,补办有关手续。未配置公益设施用房的,在满足服务半径内,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批准的绿地率建设,由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整改落实,规划部门出具同意办理手续的规划核实意见。(二)关于用地手续的处理-13-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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