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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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16《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25of1998s.2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本条例旨在为香港区域法院发出分居令及赡养令事宜订定更完备的条文。(由1969年第35号附表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1935年12月6日](本为1935年第49号(第16章,1950年版))条:1简称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条:2释义20of200723/11/2007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丈夫”(husband)指一名妻子或已婚女子的丈夫或配偶;(由1971年第28

2、号第19条增补)“已婚人士”(marriedperson)指丈夫或妻子;(由1997年第69号第9条增补)“妻子”(wife)及“已婚女子”(marriedwoman)指藉以下情况而成为一名男子的妻子或配偶者─(a)按照《婚姻条例》(第181章)的条文而举行的婚礼或缔结的婚姻;(b)藉《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认可的新式婚姻;(c)藉《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宣布为有效的旧式婚姻;(d)由《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第14条所界定的夫妾关系;(e)根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而在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与习俗订立的兼祧婚姻

3、;或(f)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当时当地施行的法律举行的婚礼或缔结的婚姻;(由1971年第28号第19条代替)“教育”(education)包括训练;(由1997年第69号第9条增补)“婚姻的另一方”(otherpartytothemarriage)就丈夫而言,指其妻子,就妻子而言,则指其丈夫;(由1997年第69号第9条增补)“惯性酗酒者”(habitualdrunkard)及“吸毒者”(drugaddict)指由于惯性而无节制地喝酒,或由于在并非遵照医生嘱咐的情况下惯性吸食或使用鸦片或符合《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所指的危险药物,以致不时对其本人或他人造成

4、危害,或以致失去控制其本人或处理其本身事务能力的人;(由2007年第20号第4条修订)[比照1879c.19s.3U.K.;比照1925c.51s.3U.K.]“赡养令”(maintenanceorder)指—(a)根据第5(1)(c)或(d)或9(1)条发出的定期付款命令;或(b)根据第5(1)(c)或(d)条发出的支付一笔款项的命令。(由2003年第18号第5条增补)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1条:3可赖以提出申请第5条所指的命令的理由L.N.387of199704/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凡任何已婚人士─(

5、a)因袭击婚姻的另一方而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而作出判决的裁判官认为该案性质严重;(b)因袭击婚姻的另一方而循公诉程序或简易程序被定罪,并被判处罚款$500以上或监禁超过2个月;(c)遗弃婚姻的另一方;(d)经常虐待婚姻的另一方或该另一方的子女;(e)未有为婚姻的另一方提供合理赡养,或未有对该另一方的子女(该子女为该已婚人士在法律上有责任赡养者)提供合理赡养及教育;(f)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在患性病期间坚持与婚姻的另一方性交;(g)强迫婚姻的另一方卖淫;(h)是一名惯性酗酒者,或有毒瘾,则该另一方可向区域法院申请,要求该法院根据本条例发出命令。(2)就第(1)(g)款

6、而言,凡区域法院认为任何已婚人士曾作出一些相当可能会导致婚姻的另一方卖淫的行为,并已因此导致该另一方卖淫,则该已婚人士须当作曾强迫该婚姻的另一方卖淫。(由1997年第69号第10条代替。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条:4(由1997年第69号第10条废除)L.N.387of199704/07/1997(由1997年第69号第10条废除)条:5区域法院的权力L.N.247of200001/09/2000(1)区域法院可应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请,发出一项载明以下全部或任何条文的命令─(a)申请人不再有义务与婚姻的另一方同居(此项条文在有效时具有凭虐待理由作出的裁判

7、分居令的效力);(b)将该婚姻所出的任何子女的法定管养权交付予丈夫或妻子,直至该等子女年满18岁为止;(c)丈夫或妻子须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或代表该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支付区域法院在顾及婚姻双方的经济能力后认为合理的一笔款项(不论一次整笔支付或分期支付)或定期付款,或一笔款项兼定期付款;本段所指的规定付给一笔款项的命令,可为了履行或应付在命令发出前为赡养另一方而合理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合理招致的开支而发出;(由2000年第28号第47条修订)(d)丈夫或妻子须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上述司法常务官或代表该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支付区域法院在顾及婚姻双方的

8、经济能力后认为合理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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