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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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方个人所得税计算讲解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对象(一)基本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上述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其他应税

2、所得1、商业性保险(财税[2005]94号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2、营销业绩奖励(财税[2004]11号)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

3、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通勤费(2006年地税决算会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报实销的通勤费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第5页共5页4、其他(三)不征税项目(国税发[1994]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①差旅费津贴差

4、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必须采用实报实销方式;查旅费津贴是指出差期间计发的各项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计发的补助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差旅费津贴以到税务局备案的为标准,超标的部分要纳税。到地税机关备案标准,境内出差按照《大开管发[2002]8号》,境外出差按照《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②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财税[1995]82号),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

5、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5.各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或物价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给个人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地税函[2002]111号)二、工资、薪金所得的减免税优惠(一)免税项目1、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1.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1.3、第5页共5页按照国家

6、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1.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A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B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

7、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C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8]155号1.5、保险赔款1.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1.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1.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1.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2、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县级以上制定办法取得的)(财税[20

8、08]8号 )3、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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