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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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9卷第7期白城师范学院学报Vol.29,No.72015年7月JournalofBaichengNormalUniversityJuly2015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杨墨茹(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摘要:近年来,住宅小区停车位供求矛盾日益凸显,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逐渐成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争夺的焦点,并不断引发纠纷。目前,我国法律仅对地上车库、车位的权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地下车位的权属一直缺乏统一清晰的规定,成为我国法律的空白区。针对地下停车位的特殊性,通过反思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结合《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

2、相关的土地法律规定,提出解决途径,以期推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不明问题的解决。关键词:地下停车位;权利归属;土地使用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118(2015)07-0027-05一、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的提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居民私人拥有权法》)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没有明确规汽车的数量急剧增加,而土地资源却日益稀缺,地定,第七十四条仅对车库、车位的归属做了一般性上停车位渐趋饱和,越来越多的地下停车位逐渐受的规定,确立了对于住宅小区车库、

3、车位的归属有到青睐和开发,但是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却成了约定和法定共有两种模式。我们虽然可以将规定法律实践和理论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地下车位是中的“车库、车位”理解为包含地下车库、车位,但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且车位之间没有墙壁隔这种针对性不强的规定对明晰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离的停车位置。这些地下停车位因其自身的特殊毫无益处。由于地面停车位与地下停车位性质上性和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权属问题一直在学界的不同,以及地下停车位所涉及的权利界定的模糊引起很多争论,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成为许多纠纷状态,决定了对于这两种停车位需要做出不同的安的起

4、因。那么这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到底归属排,权利归属当然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于谁,归属的依据何在,这是明晰地下车位产权归回顾近几年学界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在我国,住宅小区地下属问题的研究,总体上讲,学界单纯对于非人防工停车位主要有按照城市设计规划修建的,以及开发程性质的地下停车位问题关注并不多,许多对于地商自行投资修建的非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停车位下停车位权属的研究是包含在对住宅小区车库、车和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地下停车位两大类型。位的整体研究中的,未能凸显出地下停车位的特殊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地下停车

5、位属于人民防空性,缺乏细致性的探讨。大多研究均是从司法实践工程,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调整,中的案例纠纷入手,缺乏对该权属问题理论层面的涉及的相关利益和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这里主要挖掘思考。具体而言,目前学界对于地下停车位的展开一般意义上的地下停车位的相关讨论,因而抛权属研究主要从地下停车位的性质定位入手,可以开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地下停车位类型,主要讨从两个大方向上划分。许多学者主张在现有的法论非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律体系框架内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来解决收稿日期:2015-06-11作者简介:杨墨茹

6、(1991———),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27白城师范学院学报第29卷第7期地下停车位的权属,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具备了权观念,土地使用权无法从中解放出来,土地利用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效率低下。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革命浪潮专有权的权利客体,若不具备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推动,绝对土地所有权观念开始动摇,人们开始权共有权的权利客体;更多的学者认为地下停车位寻求通过法律来限制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上下空是一种独立的空间权的客体,主张通过单独建立与间享有的绝对权利,土地使用权被分离出来,这大地上权并列

7、的空间权制度来解决地下停车位权属大促进了土地的高效率利用,土地使用权概念的出的问题。目前,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的现与运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绝对观念向相对观念代表性主张主要有“业主绝对所有说”“开发商所的转变。有说”“成本说”“合同约定说”和“面积公摊说”等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观点。业主绝对所有说主张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一律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所有说”主张依据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1988年4月12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投资并建造了地第七届全国

8、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下停车位,在未转让前归开发商所有。“成本说”法修正案》,其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主张以建造成本是否成为业主购买房屋价款的组让。这表明我国立法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成部分为依据,如果分摊到购房款中,则为业主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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