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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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采取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2、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

3、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六条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市节水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咸水、再生水和淡化后海水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和本市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市节水办公室编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第八条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办公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办公室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  第九条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已经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于本年度末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节水办公

5、室应当根据供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非生活用水户提出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  第十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办公室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办公室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6、。  第十二条因建筑施工、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节水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取水的;  (二)从跨区、县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  (四)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直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  (五)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

7、,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申报的用水计划指标,经管委会汇总平衡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由本区管委会负责考核。  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  第十四条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其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和有关区的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和用水量大小实行分级核定和考核。  第十五条节水办公室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

8、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  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七条水资源紧缺时,节水办公室应当制定节水应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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