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修订稿)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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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和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建设的供水工程的验收工作,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的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2、第四条根据工程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类验收。对于规模水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其它项目按年度实行集中验收。第二章县级初验第五条年度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县级水利部门要及时11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初验,并形成县级年度初验报告。其中规模水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县级验收组应逐一组织初验,出具单项工程初验报告,并作为县级年度初验报告的附件。第六条县级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按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批复内容完成;2、工程已完工,试运行正常,工程质量合格;3

3、、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4、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5、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6、项目法人自验合格。第七条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县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向市级水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第八条竣工验收资料应装订成册,内容包括:1、县级年度初验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验收范围、工程完成(含解决规划内人口数)及结算情况、工程质量、供水水质、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2、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计划下达、审批情况、工程实施和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运行管护措施和制度、维修养护资金落实情况、存在

4、问题与建议等;3、工程建设管理资料:11(1)目标责任、组织结构、项目法人组建、规章制度、计划下达、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批复、资金拨付(含地方配套资金)等文件材料;(2)工程招投标资料:备案报告、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3)合同资料: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管材及设备采购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等;(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供水工程水质检验报告(建设前、后各一次);5、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竣工决算编制说明、竣工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对于规模水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作

5、为年度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附件;6、工程运行管理资料:产权移交及工程运行管护、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维修养护经费的设立和使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相关材料;7、相关附表: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到村表(见附件2)及供水工程卡片(见附件3);8、影像资料:反映全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影像资料应单独存档备查,影像资料中要有每处集中供水工程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分散供水工程可以村为单位选取部分典型工程加上照片和说明;119、其他有关可附材料。第三章市级验收第九条市级验收为工程竣工验收。市级水利部门在接到验收申

6、请后1个月内,应及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级验收应按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成验收组,并出具年度竣工验收鉴定书。其中规模水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市级应逐一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作为年度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第十条市级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县级初验已完成,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2、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审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3、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4、验收资料已按第八条要求编制完成。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申请市级验收的,市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第十一条市级验收采取现场检查、走访群众、审查资料

7、、座谈讨论、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并按《安徽省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评分表》(见附件4)进行评分,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综合评价应有明确验收结论。第十二条市级验收应在县级初验后6个月内完成。市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向省水利厅上报各县(市、区)年度竣工11验收鉴定书、验收汇编资料和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报告。第四章省级抽查第十三条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各地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督促、抽查。省级抽查的重点是工程完成情况、水质状况、工程质量以及市、县两级验收情况等。省水利厅视抽查情况,将抽

8、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及时向水利部报送全省验收工作总结。具体实施工作可由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负责。第十四条省级抽查结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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