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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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故定义:(一)工伤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或食物中毒、中暑事故。(二)火灾事故: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发生着火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元以上的事故;小于等于700元的着火,定义为灼烫事故。)(三)其他事故:导致公司设备设施损坏或其他造成直接财产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事故等级分类(一)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1、轻微伤事故或轻微事故:工伤医疗费用≤1000元的工伤事故;其他事故造成财产

2、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的为轻微事故。2、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工伤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且小于等于10000元的,或歇工10~105天的工伤事故,为轻伤事故;其他事故造成财产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以上且小于等于10000元的,为一般事故。3、重伤事故或较大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界定;其他事故造成财产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0元的,为较大事故。4、死亡:即死亡的事故。(一)按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分类,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1、责任事故:是指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受伤者违反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指挥

3、、违章作业或擅自操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以及因自身的原因(如粗心大意、野蛮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其他人劝阻等)导致的伤害事故。责任事故将作为对责任单位与个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2、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起作用,或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公司没有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而导致操作人员受伤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和职工本人不可抵抗、不可预测的不可抗力事故。(三)事故造成财产或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财产损失救援及善后处理费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1.雇佣的救援人员及车

4、辆费用;2.请外部现场清理费用(如设施损坏及场地请外协拆卸或清理);3.受到上级主管机关的罚款费用(如安监、卫生、环保及消防罚款);4.对公众造成财产损失的(如相邻厂、员工厂内车辆或物品);5.事故调查费用(如请外部专家食宿、交通与工资费用、技术鉴定费用)。1、固定资产净值-报废固定资产残值;2、固定资产修复费用。事故发生造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消防器材使用或办公设施等损失以实际帐面值计算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一)轻微伤或轻微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调查与认定事故责任;(二)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事故原因调查与认定事故责任;(

5、三)重伤或较大事故由安委会负责认定事故责任,由安全办组织相关部委参与事故原因调查与责任认定。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事总务部的职责:(一)对是否提交到劳动保障局进行工伤报备的判定;(二)对申请工伤护理进行确认;(三)人事科负责上报工伤认定及理赔事项的跟踪;对所办理的工伤事故档案进行归档。第五条安委会的职责:(一)组织相关部门对轻伤以上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整改防范措施与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二)对事故发生后,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三)发生轻微伤事故的,对所在科室关于事故调查、分析及防范整改的措施进行审核;(四)负责造成财产经济损失的汇总;(五)负责各部门年度事故指标的

6、考核。第六条财务部的职责:(一)负责造成设备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统计。第七条其他部门的职责:(一)发生事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护,并逐级上报;(二)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三)组织内部事故分析会,提交事故报告书。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八条发生火灾/爆炸或设备损坏事故需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第九条发生轻伤事故,负伤者或目击者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电话或口头立即报告事故部门,事故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办,报安全办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后8小时,晚上发生的事故次日上班时应立即报告。第十条发生重伤或较大以上事故,负伤者、目击者或事故部门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

7、地点、原因等用电话或口头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人事总务部,报人事总务部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的15分钟。第十一条在公司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属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报告交通部门处理,并24小时内报告人事总务部。第十二条各部门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第十三条发生重伤或较大以上事故的部门,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事故责任部门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或某种需要经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先做出标记或摄影,随后应将物体复原并绘制出事故现场图或摄影。第十四条事故部门除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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