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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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2012]3号关于印发《事故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公司、各部门:现将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事故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元月一日主题词:印发事故管理制度通知           印:15份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

2、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第四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

3、理的事故。第九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第十一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4、。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第十三条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十四条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轻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财产

5、损失(1—5)万元(含5万)的事故为轻微事故。2、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3-5人、财产损失(5—15)万元(含15万)的事故为小事故。3、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1-2人重伤或轻伤6人以上、财产损失(15—35)万元(含35万)的事故为一般事故。4、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3-5人、财产损失(35—60)万元(含60万)的事故为大事故。5、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6-10人、财产损失(60—100)万元(含100万)的事故为重大事故。6、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4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1人以上、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大事故。第十五条根据有毒

6、、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轻微事故、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轻微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但尚未对公司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公司外排水(包括排入山东清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环保”)的排水或明沟排水)、排气连续超标2天,但尚未对清远环保公司造成冲击,且未对外界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或放射源人为原因破损造成辐射水平短时间内超标、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2、小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已对公司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

7、,或公司外排水(包括排入清远环保公司的排水或明沟排水)、排气连续超标3天,导致清远环保超标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事故,或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3、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包括排入清远环保公司的排水或明沟排水)、排气超标,并由此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下(含50万)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事故,或4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事故。4、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包括排入清远环保公司的排水或明沟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轻微污染,对

8、公司造成50-200万元(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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