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法律纠纷

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法律纠纷

ID:44818444

大小:3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0-30

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法律纠纷_第1页
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法律纠纷_第2页
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法律纠纷_第3页
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法律纠纷_第4页
资源描述:

《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法律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法律纠纷近年来,随着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及工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收,由此引发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分配问题也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被限制或剥夺参与分配的权利而引发纠纷。  一、土地补偿费的含义及取得土地补偿费的主体。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2、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补偿给集体,归集体所有,然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进行讨论分配。  二、具备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是要求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  近一年来笔者已经代理了十多起因土地征用补偿分配而引发的纠纷,纠纷的焦点在于要求参与分配的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些当事人因婚迁或者是由于年老而投靠到独生子女家中,引发户口迁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纠纷。在处理这部分案件时,经常会听见“空挂户”一词,何谓“空挂户”?众

3、观我国现存法律法规,“空挂户”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如何确定要求参与分配的人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出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词。1958年1月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对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作了规定,即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就是农村村民或居民组居民。因此,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是指其户籍在本村的农村居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

4、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参与征地补偿分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本集体有承包地的,在其承包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对用益物权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

5、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44条的规定获得补偿。该法第131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及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但在本集体有承包地的人,在土地或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参与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6、。正确、合理处理土地补偿分配问题,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分配问题上应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合理化,避免因分配产生矛盾和纠纷。征收、征用和补偿:立足有偿着眼“足额”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物权法与人权、法治不可分离,对公民财产的保护不仅依靠民法的保障,还要依靠公法的完善;不仅要警惕平等主体间的不法侵害,还要考虑公权力行使对财产权的侵蚀,物权法中的征收、征用制度即具备上述功能。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一时间成为开发商的梦魇和大众传媒上的一道景观。“钉子户”

7、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词汇,在物权法时代的背景下,到底是“刁民”还是草根英雄?物权法中的征收、征用制度或许能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注解。  一、物权法与宪法衔接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的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成了一大亮点。公民的财产权有了根本大法的保护,而就公法上的行政权力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而言,政府负有不得侵害私人财产的消极义务,行政权的行使不得

8、侵害财产权,政府的公权力多了一分有力的制约。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存在公权力滥用的危险,突出表现即为“强制拆迁”中征收滥用的问题。  征收是国家以其公权力限制或剥夺私有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国家取得财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的普遍规范对象。但我国目前宪法诉讼付之阙如。宪法规范不是裁判规则,而仅是原则性规范,不能直接适用于裁判活动,宪法规范只能通过其他各部门法予以落实。因此,宪法上的公益征收、征用制度,只能以价值宣示的方式,通过宪法与各部门法的位阶关系,将该精神辐射到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