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款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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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款对比分析一暖通交流2010-04-2011:54:22阅读180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建规高规修订后           重点条文分析对比       (民用建筑部分)                             王 渭 云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规范技术研究室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高规”于2005.10.1实施;“建规”于2006.12.1实施。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

2、,统一了一些条文,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 1.适用范围:建规: 高规: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0.3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

3、.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建筑高度标准:建  规 高  规 1总则: 1.0.2  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2术语: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

4、、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建  规:  高  规: 注: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无明确条文规定,由于“高规”

5、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范条执行,即: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之注2所规定的 “余数不足1.5m时, 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建规: 高规 2.0.1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2.0.1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

6、alserving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掌握以下原则:(1).使用性质:     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百货店、副食店

7、、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3).允许面积: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4).耐火极限:       楼板:不低于1.50h;       隔墙:不低于2.00h。(5).网点隔墙: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6).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1).根据“建规”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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