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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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益物权专题研究朱晓喆用益物权基本原理1、从“物的所有”到“物的利用”2、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权的变革3、为什么不选择债权方式?——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存续期间、公示公信力、处分性(流转性)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按用途分类: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习惯法上的物权:典权、居住权6、特别法上的准物权:渔业权、采矿权、水权等所有权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1、抵押权2、质押权3、留置权债权财产权人身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问题方法: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罗伯特·阿列克西:

2、(1)尊行现行实在法(2)概念-体系的分析(3)提出解决案件的法律意见主要法律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第80条)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7年《物权法》基本概念界定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2)其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的两个发展阶

3、段:1978年改革开放第一轮承包;1995年前后第二轮承包。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1)具有生存保障的社会功能,强行法特征明显(2)具有成员权的特性(3)权利主体是“承包经营户”(或农户)例如:权利的抛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权利主体: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

4、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及其弊端1、“承包合同”的相对性;缺乏物权的对世性、对抗性效力。《民法通则》第80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

5、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经发包方的同意;缺乏物权的支配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或转包合同无效。”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政策确定,缺乏用益物权的长期性。1993年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

6、政策措施》“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继承法》第四条前段“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2005)睢民初字第

7、837号判决李红军与李王氏系母子关系。1998年8月31日两人所在的李庄村进行土地承包,将4.4亩耕地承包给李王氏和李红军两人,并颁发了承包户主为李红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9年12月26日,李红军和王桂英登记结婚,并实际耕种该块承包地。此后,李红军夫妇生育一男一女,孩子和王桂英均未取得承包地。2005年7月2日,李红军触电身亡,不久,王桂英改嫁。王桂英认为,其婚后就与李王氏分家另过,况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户主是自己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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