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吏考核制度述评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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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官吏考核制度述评及思考考核,在古代称“考课”、“考绩”、“考功”等,是对官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主要是政绩考核。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什么朝代,也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统治者都以一定标准考核科责在任官吏的功过行能,并以此升降赏罚。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对官吏的选择和考察也更加重视,据《资治通鉴》卷194的记载,唐太宗说过:“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不才,虽亲不用”[1](第十章六节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可以说唐代官吏的考核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政治制度。但是,严密的考课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吏治日益腐败的痼疾,加以在执行中弊端百出

2、,到中晚唐时期,藩镇割据,各占一方,考课制度也就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认真执行了。然而,唐王朝所制定的官吏考核制度,对今天的公务员考核和选官用人仍不失其借鉴意义。一、唐代官吏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唐代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概括起来就是“四善”、“二十七最”。其中,“四善”据《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据《大唐六典·吏部·考功郎中》的记载是: 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

3、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集,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师(师当作帅,《百官志》作“军将”)之最;十四曰礼仪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理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十八曰职事脩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

4、,收获剩(《百官志》作“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居多(《百官志》作“多者”),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讥察(《百官志》作“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不扰(《百官志》作“市廛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肃清(《百官志》作“清肃”),城隍脩理,为镇防之最[2]。“四善”、“二十七最”也可以分别看作唐代考核官吏的通用标准和职务分类标准。“四善”,简单说就是德、慎、公、勤四个字。这四条是对各类官吏共同的品

5、德要求,即通用标准。“二十七最”,则是针对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而规定的不同要求。也就是制订出每一类官职的考课标准,来考核各类官吏的才能。这与前代唐朝的考绩制度相比,较为详细完备[3]。所以说,按照官吏职责实行分类考绩,规定比较具体,目标也相对明确。此外,唐代的考绩范围也非常广泛,除了按“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考核九品以上的官员外,对九品以下的官员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如“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急、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肯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一、唐代官吏考核的机构和方式 贞观三年,唐太宗颁布了考课法,中央尚书省吏部是负责考课的机关,吏

6、部属下有考功司,这个司就是专门负责考课官吏的机构。在考功司中设有郎中、员外郎各1人,考功郎中品秩从五品上,负责京官考课;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负责外官考课。因为他们的品秩较低,只能负责四品以下官吏的考课,对三品以上的大臣,必须报呈皇帝亲自裁决[1](第十章六节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每个部门中由部门长官考核下属,首先是初考,并且部门长官要当着本部全体官员的面宣读考绩结果;然后再上报到尚书省总考,最后皇帝下诏派使臣重新核准后,才可确定等级。为了防止各级长官和考功司的偏执成见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唐朝又专设由六部尚、侍和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兼任的考核监校四员,其中两人称监京官考使和

7、校京官考使,两人称监外官考使和校外官考使,分别督导对京朝官和地方官的考核工作。这个制度的创立,使得唐朝的官员考核程序比秦汉要复杂。但有利于激励和鞭策官员。唐朝所有官员不论职位高低,每年都需经过一定的考课,称为小考。每四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评定被考者的等第;大考则综合四年的等第以决定升降赏罚[1](第十章六节唐代官吏的考课制度)。而考课的程序通常分两步:首先由中央官署和地方长官对其下属进行考核,然后由朝廷派员进行复考。被考官员要写一份当年功过状况的材料,并由长官在全体官员面前宣读,当众评定等级。被考人如对所定等级有异议,可以申诉;考核完毕,将结果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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