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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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

2、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

3、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功绩制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分类管理原则】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原则】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公务员综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

4、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  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

5、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权利】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公务员职位分类】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公务员职务序列】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类及职务层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

7、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职务分类】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具体职位的设立】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  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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