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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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上诉人周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本代理人根据案事实、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1)从常理方面分析,用于升空的、成桶的烟花应该在燃放体升空到一定高度,直致不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才应该炸开,形成绚丽的烟花,经燃放后的烟花残物从天空自然降落地面,对人不会形成任何伤害。而本案上诉人销售的“财源滚滚”花炮,除前面的几发正常燃放后,其中一枚烟花从横向冲出,在这一瞬间烟花变成

2、威力无比的火箭弹,将本案被上诉人的左眼炸瞎。出事的烟花在燃放时低炸不仅明显违背常理,更不符合国家对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2)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国家强制标准分析,二上诉人销售的出事烟花爆竹存在炸筒(3.15)、散筒(3.16)、低炸(3.18)等现象。《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同时规定(5.6.2):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性产品最低发射高度应为A级≥50m,B级≥30m,C级≥10m。根据这些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可以看4出,任何烟花爆竹在燃放时

3、都不应该出现以上各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危险状态,但是二上诉人销售的烟花却同时出现了两种以上的不应有的危险状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缺陷产品。3)《产品质量法》第46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如前所这,本案出事的升空类烟花在燃放时横向炸出是显然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这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应视为缺陷产品。二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

4、偿责任、且为完全赔偿责任①《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生产者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②本案的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上诉人系出事烟花爆竹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无疑,因此就应当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给

5、他人造成的损害。③被上诉人对自身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在4烟花燃放时尽量远离烟花燃放点,且距离燃放点超过25米,尽到了消费者燃放烟花所能应注意到的事项。根据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受害人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被上诉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且也不存在任何轻微的过失,对其自身的损害当然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国家强制标准4.1.2规定: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6、。以及该标准规定:B级升空烟花应该是升空到30米以后才燃放。④上诉人销售的“财源滚滚”上虽注明了燃放时的注意事项,但要求燃放者退出100米,显然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自然人因人身损害的赔偿做了具体全面规定。被上诉人于正月十五中秋节,在喜庆的氛围中燃放烟花,突然飞来横祸,美丽的烟花瞬间变成无情的火箭弹,给风华正茂的被上诉人造成巨大身体和精神的损害。被上诉人伤情不是一般的肢体、骨骼上的伤害,能够用其他方式替

7、代,而是用于了解、欣赏这个世界的眼睛,是任何高科技设备都不能替代的。由于眼睛的特殊性,被上诉人至今仍承受巨大的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二被上诉人赔偿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三、4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且证人也出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证实。其次,二上诉人在一审时对被上诉人因燃放上诉人销售的烟花而受伤害的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第三,上诉人不能举出任何证据以佐证其上诉理由。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

8、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其判决结果公平、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林)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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