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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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指以化工产业为纽带形成的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专用、污染物统一治理、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

2、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与所在市和县(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 集约集聚,循环高效。按照产业链条布局产业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绿色发展。  第七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园区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成区连片面

3、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二)已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三)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四)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五)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

4、已编制规划并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合条件)。  (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色园区除外)。  (七)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八)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九)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十)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十一)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

5、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十二)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第九条 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十条 连片面积未能达到要求的农药、涂料、染料、水处理剂、生物化工等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提交园区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6、(二)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  (三)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四)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  (五)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组织对园区管理

7、部门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以正式文件逐级审核报送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化工专项行动办。  第十三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市政府园区认定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综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报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五条 拟认定园区经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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