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务员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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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公务员晋升制度一、公务员制度及人事组织机构(一)公务员制度1.简荐委任制1929年,台湾公布实施了《考试法》,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选拔制度,正式开始实施文官制度;1949年,公布了《公务人员任用法》、《俸给法》、《考绩法》,其特点是以“考试用人”为中心;一直到1968年,这段时间均称为简荐委任制(分别为简任、荐任、委任)。这种制度又被称为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制”,是以聘任人员的知识、能力和资格等因素为标准来确定的。2.职位分类制1969年,台湾引入美国职位分类制,除司法、警察、外交等机关实行品位分类制度外,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形成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两制并行局面

2、。“职位分类制”以“事”为中心,在区分职位的职责内容的基础上,品评职位的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及资格高低等。3.官职并立制1987年,台湾实行“新人事制度”,建立一套台湾独有的“官职并立制度”。兼采简荐委任制和职位分类制的优点,使“官等”和“职等”融为一体。台湾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仍为官职并立制。(二)人事组织机构台湾当局的组织机构为一府五院,即“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地方一级的组织机构有两种位级,一是直辖市,如台北市、高雄市等五个大城市(议会已通过,有的还在组建中);二是县,如宜兰县、桃园县、屏东县等。在每个县市,其议会和政府工作人员均为

3、公务员。台湾人事行政事项的主要职能机关为“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如图:考试院(台湾人事行政事项的主要职能机关)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管全台湾考选行政事宜)(主管全台湾公务员的铨叙事项和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各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考选规划司:负责考选政策、制度、法规的规划、研拟高普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高等、普通、初等考试以及晋升、晋薪考试事项特种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特种考试专技考试司:负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高等、普通、特种考试事项总务司、题库管理处、资讯管理处及秘书室法规司:负责人事政策、制度

4、和法规,负责官等、职等及比例(相当于大陆的职数)铨审司:负责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特审司:负责外交、司法等特殊部门人员的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退抚司:负责退休、保险、抚恤、福利人事管理司:负责人事管理人员的人事事项,对行政院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人员的任命管理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负责地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调配、考核、退休总务司、秘书室、资讯室等内部管理机构考选部主管全台湾考选行政事宜,下设:考选规划司,负责考选政策、制度、法规的规划、研拟;高普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高等、普通、初等考试以及晋升、晋薪考试事项;特种考试司,负责公务人员的特种考试;专技考试司,负责专门职

5、业及技术人员的高等、普通、特种考试事项。此外,还有总务司、题库管理处、资讯管理处及秘书室。铨叙部(铨,意为选拔;叙,意为评议等级;铨叙,即审查官员资历、确定级别职位。该部相当于大陆的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全台湾公务员的铨叙事项和各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即对各机关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设:法规司,负责人事政策、制度和法规,负责官等、职等及比例(相当于大陆的职数);铨审司,负责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特审司,负责外交、司法等特殊部门人员的任免、升降、调配以及考核奖惩;退抚司,负责退休、保险、抚恤、福利;人事管理司,负责人事管理人员的人事事项,对行政院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人员的任命

6、管理;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负责地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调配、考核、退休等。此外,还有总务司、秘书室、资讯室等内部管理机构。一、公务员晋升台湾公务员晋升包括等级晋升和薪酬晋升。(一)公务员等级晋升台湾对公务员的规定由一系列法律组成,林林总总约数百部。在这些法中,有称“公务员”的,有称“公务人员”的,一般解释,公务员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人员涵盖的范围则更广些。不同于大陆公务员位阶实质在于职务,台湾公务员的位阶的基本框架由官等、职等两条线组成,职务仅是岗位职责体现。1.官等晋升官等包括选任官、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简称为简荐委任制度,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分别由对应层次任命,

7、相当于大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选任官和特任官也称政务官,部长以上属政务官,其中台湾当局领导人、各县、市长为选任官,由人民票选产生。五院院长、各部部长为特任官,由台湾当局领导人任命,他们都不属于文官系列。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为事务官。此外,在简荐委任制度下,机关还有雇员。事务官官等的晋升依法律规定的考试后,按干部任免权限机关任命。并且根据简任、荐任、委任三种官等,对应于高等、普通考试、初等考试及特种考试等不同的升等考试。官等职等简任官第十职等~第十四职等荐任官第六职等~第九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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