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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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内部信息报告及外部信息报送中的职责及工作流程,推进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确保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符合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

2、定,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公司信息的对外发布、报送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登记备案等程序。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份、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为信息内部报告的主要责任人。20第

3、二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职能部门。报告义务人必须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第三条公司应建立信息内部报告指定联络人名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为联络人并报证券部备案(见附件一《信息内部报告指定联络人名单》),以便日常工作的衔接管理,其中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主要联络人。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经相关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

4、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如指定联络人发生变动,应及时与证券部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报告义务人或指定的联络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送信息均视同已经履行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应尽可能由报告义务人亲自履行,将重大事项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及时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工作(见附件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送的信息从金额、性质等方面进行初审,就相关事项是否进行信息披露或对外报送提出具体建议,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有权限的人或机构审定是

5、否披露。20第二章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及职责划分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联络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备信息,确保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要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联络人应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参照本章所规定的事项在事发时或即将发生时通知相关负责人,经相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影响程度都应及时报送。若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

6、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董事会秘书。如对涉及报告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外报送或发布的信息应与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保持口径一致。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未披露的相关信息将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经手单位或个人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20为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联络人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报送责任范围内所需对外报送

7、或发布的信息。按《信息外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三)格式填写并报送证券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提交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未经上述流程,信息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且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在报送经审批的信息同时,还应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签署《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示函》,并将《对外信息报送回执》(见附件四)报送证券部存档,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向证券部报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未尽事宜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8、度》、《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办公室1、收到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等单位来电来文(包括非正式途径),需报送的相关资料;2、出席政府、协会、新闻媒体会主办的座谈会、行业交流会、记者招待会以及公司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等会议,拟定的发言提纲;3、接到媒体采访,相关采访提纲及拟回复的内容;204、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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