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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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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丰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
2、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用地上盖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历史建筑保护等活动。第二条“三旧”改造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节约集约、利益共享、有序推进的原则,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19 —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扩展公共空间,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第四条“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合理调节村集体、村民、原权属人、市场参与主体的
3、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实现利益共享共赢。第五条“三旧”改造用地应当符合省标图入库要求:(一)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下列特殊情形可视为符合前款(一)(二)(三)项要求:(一)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不足30%比例,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或者土地权利人申请缩减入库用地面积达到30%比例要
4、求按“三旧”用地处理、未入库部分按非“三旧”用地处理的;— 19 —(二)拟改造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非建设用地,但经证明属生态修复性质的;(三)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设使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盖建筑物占比的。第六条“三旧”改造项目除符合第五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二)环境保护要求;(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四)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县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
5、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税务局、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丰分中心及各镇(街)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旧”办),设在县自然— 19 —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副县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和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一)统筹组织“三旧”改造政策制定;(二)审核“三旧”改造年度计划;(三)组织审核项目单元规划及
6、改造方案;(四)协调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五)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县“三旧”办全面负责县“三旧”改造工作的协调统筹,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一)协调编制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改造单元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二)统筹组织标图入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资格认定。(三)审核搬迁补偿方案,组织评估和核定有关补偿安置费用。(四)组织编制、调整、审核、公布项目储备库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改造方案。(五)协调项目推进实施的其他工作。— 19 —第九条各镇(街)负
7、责“三旧”改造中的具体工作。(一)协调开展改造意愿调查;(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管;(三)协调解决有关纠纷问题第十条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一)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土地确权和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协助镇(街)核查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资料,制定有关土地配套政策、流程指引等。(二)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部门联审改造单元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完善改造项目容积率计算方法和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性
8、设施移交规定等。(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和监督,落实财政奖励资金,制定有关财政资金奖励、补偿操作流程指引,配合县规划部门制定公益性设施移交规定等。(四)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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