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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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规范“三旧”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旧”改造,是指对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用地上的旧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等活动。“三旧”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第三条“三旧”改造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利益共享、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2、“三旧”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创新产业发展空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第五条“三旧”改造可以由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鼓励有品牌、有资金实力、有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参与、申报和实施“三旧”改造。第六条 “三旧”改造用地应符合省标图入库要求:-24-(一)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为建设用地。前款第(一)(二)项要求,下列特殊情形可视为符合要求:(一)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不足30%比例,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或者土地权利人申请缩减入库用地面积达到30%比例要求的。(二)拟改造用地规划为非建设用地,但经证明属生态修复性质、可按规定标图入库的。第七条“三旧”改造项目除符合第六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4、(二)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设定抵押权或虽设有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同意改造,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四)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24-第八条“三旧”改造以改造单元为基本单位,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等编制,主要包括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配套设施布局、道路网络构成、环

5、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及总体实施时序等内容。对“三旧”改造重点、复杂片区,各镇区可按照《中山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和审查指引(试行)》(中规通〔2017〕54号)编制片区策划方案作为专项规划的补充。“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指导改造单元的划定、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和项目改造计划的制定。第十条 改造单元应当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进行划定,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一)(二)项要求;(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

6、完整;(三)形状较方整、四至界线相对平直、整体相对连片成片;(四)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种或两种改造类型。第十一条 改造单元规划应当依据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具体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改造类型、开发建设指标;-24-(二)与城市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说明;(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四)产业方向及其布局;(五)改造单元的城市设计指引;(六)分期实施安排;(七)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

7、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八)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应提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影响评价及改造项目经济评估等专项报告;(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含项目开发规模和容积率测算)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改造单元规划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经镇区组织实质性审查、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改造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依据,并按《中山市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程序,

8、将相应内容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公布、实施。改造单元规划不涉及控制性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镇区实质性审查,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三旧”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制度:-24-(一)近期改造计划。各镇区应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土地利用情况、重点改造区域等,每年定期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对辖区内各类需要改造的改造单元进行汇总、筛选,形成近期改造计划。(二)年度实施计划。各镇区应当结合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申报和审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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